为国家安全立名
——国家安全理论中概念问题的逻辑批判
刘跃进
原载《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摘要]国家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学科建设中,学者们经常会为如何理解和定义某个概念争论不休。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一些比较生疏的边缘概念上,而且也发生在众多经常要用到的基本概念甚至核心概念上,例如“安全”这个概念上。在这种争论中,甚至在各不理睬的自顾自的陈述中,人们对许多概念下的许多定义其实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要使“国家安全学”真正成为科学,一个最起码的前提就是要对这一学科中涉及的概念进行严格的逻辑分析,按照逻辑方法的要求给出每一个概念以准确而无歧义的严格定义。这个任务需要经过我们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来逐渐完成。
[关键词]国家安全理论;国家安全学;概念;逻辑;学科建设
这里所谓的“名”,即“概念”。任何学科,都是由一系列概念组成的理论体系。概念是科学的基础。一个学科中的概念有存在问题,学科的基础就不牢靠,整个学科就有问题。概念的问题越大,其所在学科的问题就越大。
概念问题说到底,是一个逻辑问题。近代以来的自然科学之所以能够成其为科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们都解决了概念方面的逻辑问题,使学科中的概念取得了学位领域普遍认可的准确含义。与此相反,社会科学发展迄今之所以还没有成为真正的科学,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没有真正从逻辑上解决概念问题。这些年在探讨国家安全理论问题时,我们越来越认识到,要使“国家安全学”真正成为科学,一个最起码的前提就是要对这一学科中涉及的概念进行严格的逻辑分析,按照逻辑方法的要求给出每一个概念以准确而无歧义的严格定义。当然,我们也知道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任务,其实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任务。本文并不是要对国家安全理论中的每一个概念都给出恰当的逻辑定义,而是要指出这样一种定义的缺失给我们国家安全学的研究制造了怎样的困难,解决这样一个基础性问题对于整个国家安全学研究有着什么样的重要意义,以及我们应当如何从逻辑上来解决这样一个难解决的困难问题。
一
在研究国家安全学或国家安全理论中概念定义问题前,我觉得把最近偶然接触到一个概念及其运用之间的矛盾做一揭露,也许对我们后面国家安全概念的研究会有所启发。这个概念就是“政府采购”。
在一则宣传广告中,有这么一句话:“政府采购,利国利民”。初见这一广告语,并没觉得有什么不妥,因为本人对政府采购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后来,有关老师说到要请领导为他们即将出版的政府采购专刊题词,要拟几条备用,本人便提到了上面这句广告语,同时也提了“加强政府采购研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这样一条。但是后来有一天,不知为何想到了那句公益性广告词,觉得有些不对,深思之后,更认定“政府采购,利国利民”的提法有逻辑上的问题。因为据一般语词理解(并非学科研究),“政府采购”是一个中性词,政府采购活动本身也难说优劣好坏,而只有合法的、正当的、清廉的政府采购活动,才可能是好的,才可能“利国利民”,而违法的、不正当的、腐败的政府采购活动,不仅不会“利国利民”,而必然是“祸国殃民”。
当然,本人也知道这种理解只是“望文生义”,缺乏学科理论上的科学定义的支持。为此,本人上网检索了一下“政府采购”的定义的正确性。通过检索,我们发现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把“政府采购“作为一个中性概念,没有用“合法”等来对这一概念进行限定,另一种则是用“合法”等语词来限定“政府采购”,从而把政府采购本身看都是合法的。前者如:“政府采购是政府机构所需要的各种物资的采购。……政府采购最基本的特点,是一种公款购买活动,都是由政府拨款进行购买。”[1]但是,更多的定义则把“合法”、“正当”等作为“政府采购”这一概念的限定词。例如:“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2](P.58)再如:“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3](P.79)还有人一方面在“顾名思义”时把“合法”等排除在“政府采购”概念之外了,另一方面又在具体讲到“西方国家”和“我国”时,把“合法”等作为“政府采购”的限定词。例如:“政府采购,顾名思义就是以政府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的一种采购行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又称之为“公共采购”,是指政府部门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我国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4]因此,如果在概念定义中把“政府采购”限定为“合法”,同时又承认“在政府采购中有违法乱纪现象”,在理论阐述中使用“把政府采购纳入法治轨道”这样的说法,那么这就等于说“合法中存在着非法”,因而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
那么,政府采购本身和“政府采购”概念本身,是否包括了“合法性”这样的客观限定呢?事实上,从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各种命题表述中(由于这样的表述很多,在此无法一一列举),我们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本身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有正当的也有不正当的,有廉洁的也有腐败的。因此,用“合法”等来限定“政府采购”概念,在逻辑上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既然如此,说“政府采购,利国利民”就不准确了。
当然,我们之所以说到“政府采购”这个概念,并不是为了深入地进行政府采购研究,而是因为在国家安全学和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存在。
就像任何一个领域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只有深入到该领域的人才能真正了解一样,国家安全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的问题也只有进入这一领域深处的人才能够真正体会到。在局外人或初涉者觉得什么问题都一清二楚的许多领域,局内人特别是对某些问题做过深入思考的局内人,却清醒地知道事实并非如此,而是有太多太多的问题还不那么清楚,甚至还是一团团解不开的烂线团、一笔笔算不清的糊涂账。国家安全研究在当前的状况可以说正是这样。事实上,从“国家”概念,到“安全”概念,再到“国家利益”概念和“国家安全”概念,如此等等,在当前的国家安全研究中确实都是还没有得到科学定义的概念,而这种科学定义的缺乏,则是由于相关研究人员没有掌握定义的逻辑方法,因而没有能力使相关定义做到逻辑上严密性,从而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科学性。在此,我们不想先说“国家”、“安全”、“国家安全”这些基本概念,而是想先看一看当下对“国家安全战略”这一概念都有一些什么定义,这些定义中存在着一些什么样的逻辑问题。
就本来意义说,国家安全战略就是“关于国家安全的战略”,但是人们在给这一概念下定义时,却给它加上了许许多多不同的限定。例如:“国家安全战略是指综合运用和发展一个国家的各方面力量,为实现国家安全目标而进行的全局性筹划和指导。”[5](P.3)这一定义给国家安全战略加上了“综合运用和发展一个国家的各方面力量”这一限定词,但是不是任何时候、任何国家、任何组织的国家安全战略都是“综合运用和发展一个国家的各方面力量”呢?显然,在有的时候(例如古代)、有的国家(例如先秦时期的诸侯国),其国家安全战略便难以说是“综合运用各方面力量”,而可能是仅仅或主要是运用了军事力量。其实,所谓“综合运用各种力量”的国家安全战略,只是国家安全战略的现代表现形态,而且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表现形态,而不是国家安全战略的一切形态,因此这样定义就把许多不完善、不完美的国家安全战略排斥在国家安全战略之外了。这显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根据如上分析,这样一个定义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所谓国家安全战略是指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资源,应对核心挑战与威胁,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与价值观的总体构想。”[6](P.40)
从上述两个例子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使用的都是“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但是我们发现,不仅它们对于“种差”陈述有所差别(一个非常简洁地把“综合运用和发展一个国家的各方面力量,为实现国家安全目标而进行的”作为种差,另一个则比较复杂,种差陈述比较长:“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资源,应对核心挑战与威胁,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与价值观的"),而且它们所找的属概念也不相同,一个是“全局性筹划和指导”,另一个是“总体构想”。这说明,人们对“国家安全战略”的种差和属的认识都是有差别的。如果说对“种差”认识的差别主要反映了人们对“国家安全”概念认识的差别,那么对“属”概念认识的差别则反映了人们在认识“战略”概念上也没有取得一致。为此,我们不妨再举一个更早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在2002年由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出版的《国家安全论》中,有这样一段话:“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一般认为,它是指在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7](P.34)非常明显,这里同时给“国家安全战略”下了两个定义,一个比较简洁,另一个比较复杂。简洁的定义是:“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复杂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国家安全战略是指在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对于这两个定义,我们可以提出的问题是:(1)两个定义的“属”不同,一个是“宏观筹划”,另一个是“科学和艺术”,这显然是对“战略”概念的陈述,那么这就有了一个问题:战略究竟是“筹划”,还是“科学和艺术”,或者说既是“筹划”又是“科学”还是“艺术”?(2)“平时或战时”属于“赘语”,因为除了平时和战时外,这世界再没有别的时了,因而“平时或战时”对“国家安全战略”来说没有任何“种差”所要求的限制作用。然而值得肯定的是,如果按照其前部分中比较简洁的说法,倒可以形成一个比较好的定义:“国家安全战略就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
“国家安全战略”概念定义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影响着国家安全战略理论研究的准确性与科学性,而且还必然影响到国家安全战略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探讨“国家安全战略”已有定义中存在的种种逻辑问题,为准确定义这一概念作逻辑上的铺垫和准备,就成为一项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一定实践意义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如上的分析,虽然还仅仅局限于否定性的批判,而不是肯定性的建设,但这对得出合乎逻辑的“国家安全战略”定义,则是必要的程序。
当然,在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领域,还有许多其他的概念甚至是最基本的概念,也存在着认识和定义方面的各种问题。这一点,可以说是与当前我国整个社会科学的现状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普遍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就对这样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说是宽容甚至放任这样的问题的存在。在此,我们没责任对社会科学其他学科中存在的概念问题进行全面的逻辑批判和清理,但是我们有责任也有可能对国家安全理论中存在的概念问题提出逻辑批判和清理的要求,甚至可以从几个基本概念开始来做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从点滴做起。
二
在任何一门科学中,都有一些基本概念。这些概念都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为了使学习和研究的人们对这些概念有准确的理解,为了不致由于自然语言的多义性造成概念的混乱,人们就要对这些概念进行规范。规范概念的最普遍有效的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所谓定义,就是通过揭示概念内涵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定义一般要用准确简练语言来表述。例如,“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一个简明扼要而有合乎逻辑的定义。再如,“直角三角形是有一个角是直角的三角形”,也是一个简明扼要而在逻辑上有效的定义。
要给概念下一个正确的定义,必须同时做到两点,一是要明确被定义概念的内涵;二是要掌握下定义的方法。因为概念是各种各样的,涉及到人类认识的各个领域,所以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尽知人类掌握的所有概念的内涵各是什么。比如说,一个研究社会学的人,他就难以知道什么是“超导”的内涵,什么是“程序”的内涵。相反,一个研究物理学的人,虽然可能知道“超导”的内涵,一个研究计算机的人可能知道“程序”的内涵,但是,他们却可能不知道“市场”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不知道“国家安全”的具体内涵是什么。研究逻辑的人知道“概念”这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知道“定义”这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但是他却可能不知道上面所列举的物理学领域中的概念、计算机科学中的概念、经济学中的概念、法学中的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因此,明确一个具体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是专门研究有关学科的人才能做到的,而不专门研究这一学科的人,一般是做不到的。因此,如果要对国家安全理论中的概念下定义,那么就必须研究国家安全理论,必须能够准确地把握相关概念的内涵。
除了掌握相关概念的内涵之外,定义一个概念还需要掌握下定义的逻辑方法。对于一般的社会科学理论包括国家安全理论来说,普通逻辑学提供的“属加种差”,或曰“种差加属”的定义方法,就是足够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所谓“属加种差定义”,就是通过被定义项概念的上位属概念和属概念下被定义项概念与其他种概念的不同来给被定义项下定义。被定义项的上位属概念,就是“属加种差”定义中所说的“属”。属概念下被定义项概念与其他种概念的不同,就是“属加种差”定义中所说的“种差”。这种定义的逻辑形式是:被定义项=种差+属。例如,在“商品就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中,被定义项“商品”的“属”就是“劳动产品”,“种差”则是“为交换而生产”。所以,其形式是:商品=为交换而生产+劳动产品。
掌握了这个逻辑方法,同时又具备了国家安全理论的基本知识,对国家安全理论中有关概念内涵有了准确把握,我们就既可以给相关概念下定义,也可以分析诸如上述一些不合逻辑的定义的问题所在。例如对于“战略”,就可以大致定义为“对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务和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方案。”在此,战略的属概念是“方案”,而战略与其他各种类型“方案”的区别即所谓的“种差”,则是“对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务和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作用”,因而其形式就是:战略=对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务和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方案。
为了使定义合乎逻辑,人们总结出了一些定义的规则,只有遵循这些规则,才能给一个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否则,给概念下的定义就是不准确的,就会犯各种各样的逻辑错误。总的来说,这些规则有四条,但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第一条。第一条规则的内容是:定义必须相称,即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在外延上必须全同。否则,就要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定义过宽,就是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例如,“安全是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就是一个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的定义。这是因为,仅仅免于外部威胁还不等于安全,内部问题同样可以使任何主体处于不安全状态中。所以,如果把安全定义为“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那么就可能把那种没有外部威胁却存在着内部安全隐患的状态也放在“安全”概念或安全范围中,这就扩大了安全的范围,因为这种状态原本不是安全,而是不安全,因而不在“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但按照如上定义它却属于安全,处于“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了。对此,我们可以用如下图示加以说明:
在这三个图示中,本来只有”C”才是”安全”的外延,但把“安全”定义为“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时,就不仅“C”是“安全”的外延,而且“A”也成了“安全”的外延。这就明显扩大了“安全”的外延。
事实上,类似问题还普遍存在于国家安全理论中的许多概念的定义之中。
但是,在国家安全理论的概念定义中,违背这条规则而犯“定义过宽”逻辑错误的,还是少数,更多的情况则是因为在定义中加了过量的限制词而增加了概念的内涵,从而减少了概念的外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定义过窄”,就是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例如,当我们说“商品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时,就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因为那些不通过货币而进行交换的劳动新产品,也是商品。我们在前面所举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的一些例子,多数是这种情况。
这里,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有人在谈到国家文化安全时,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国家文化安全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文化价值体系免于遭受来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覆,从而很好地保持自身的文化价值传统,并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吸纳和借鉴一切有益的人类文化精神成果并不断创新发展。”[8](P.139)这个定义明显不符合逻辑上“种差加属”的要求,因为它没有明确地给出“国家文化安全”的属概念。如果对此不加深究,仅就其可以作为“种差”的一段长长的限定词来看,也存在着许多导致“定义过窄”的问题。首先,种差中的一个限定是“主权国家”,就不恰当地把“国家文化安全”这个复合概念中包含的“国家”限定为“主权国家”,使定义项的外延必然要小于被定义项,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当然,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存在于这篇论文的这个定义中,在整个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人把“国家安全”这一概念中原本没有任何限定的“国家”限定为“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等等,这同样违背了上述第一条规则,没有做到“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外延全同”,从而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其次,上述定义“种差”中的“文化价值体系”同样不合理地把“国家文化安全”这一复合概念中的“文化”限定为“文化价值体系”,这也必然导致“定义过窄”。这样的情况同样也存在于国家安全研究领域的其他一些定义中,以及超越国家安全研究的其他多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对此我们不得不怀疑,人们是不是觉得,要是不把一个简单的概念通过定义解释得复杂高深一些,就不足以说明我们是在“研究”问题?其三,“种差”中“免于遭受来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覆”的陈述,把“国家文化安全”限定为免于“文化因素”的侵蚀等,这就把各种“非文化因素”(如政治、军事、经济等不同的因素)对“国家文化安全”的侵蚀等,排除在威胁和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因素之外了,从而把免于这些方面的威胁和危害放在“国家文化安全”之外了,把仅仅是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蚀就认定为“文化安全”,而不是把同时免除“文化因素”和“非文化因素”的侵蚀才认定为“文化安全”,从而把“文化安全”的外延扩大了,又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对此,下列图示可以给出比较形象直观的显示:
本来,只有既免除“文化因素”又免除“非文化因素”侵蚀的“C”才是“文化安全”的外延,但按照上述定义,必然使仅免除“文化因素”侵蚀的“A”也处于“文化安全”的外延之中,从而“文化安全”既包括了“C”又包括了“A”,从而扩大了“文化安全”的外延。
与如上不恰当的过度“限定”或过度“扩大”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定义的“种差”中用了许多没有任何逻辑作用的语词。这些“无用的赘语”,虽然对与该概念相关的问题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它们对概念外延没有任何限定或扩大的作用,因而在定义中则是完全没有必要出现的。这就是说,重要的问题,不一定都要放在一个概念的定义之中。例如,对安全的感觉、认识是安全研究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但是我们并不需要因此而把对安全的主观感觉和认识等放在“安全”概念的定义中。
那么,人们在国家安全研究中,为什么会经常犯如此的逻辑或非逻辑错误呢?除了少数情况下是对相关问题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准确把握相关概念的内涵之外,多数情况则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逻辑知识,不了解为什么要给概念下定义,也没有掌握下定义的逻辑方法。在一些人看来,对概念下定义就是要帮助人们对相关概念做出全面解释或理解,其实这种要求对于定义来说过高了。定义的目的仅仅是要帮助人们从内涵方面明确概念,而明确概念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志就是人们在思想中能够把所定义的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从而在客观上能够把该概念所指向的对象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只要能够把一个概念与其他任何概念区别开,能够把一个概念代表的对象与其他任何对象区别开,这样的定义就是合格的、有效的。至于一个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则需要在进一步的理论阐述中逐渐展开,而不可能也不必要通过一个定义就完全解决问题。例如,商品具有二重性,还有其他一些特性,但这些在商品的定义中并不需要都包括进去,而只能在对商品及商品生产的进一步研究和说明中不断明晰起来。
当然,一个在逻辑上有效的定义,除了要符合上述规则外,还需要符合另外三条规则:定义不能循环,即定义项中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否则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定义应为肯定,即除给否定概念下定义外,定义一般应是肯定的,否则就要犯“定义包含不应有的否定”的逻辑错误;定义项必须明确,即定义项必须用清楚明白的概念,不应用含糊不清的概念或语词,否则会犯“定义不清”或“以比喻代定义”的逻辑错误。如此等等,都是我们在研究国家安全理论,给相关概念下定义时,必须给予注意的。
三
除了上述涉及到的概念之外,国家安全研究甚至实际工作领域还有更多的概念需要从逻辑上进行批判性清理。例如,我们现在经常说到“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就是两个难成立的概念。再比如,人们在定义“安全”概念时,多数认为它既是一种客观状态,又是一种主观感觉,这不但在哲学上有问题,而且在逻辑上也站不住脚。如果从国家安全理论研究的角度对需要认真清理的概念列一个表,我们可以把其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安全基本理论中的概念。这些概念包括“国家”、“利益”、“安全”、“安全度”、“安全感”、“安全化”、“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感”、“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安全保障机制”、“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等等。
表面上看,这些概念都是清清楚楚的,但如果深入下去,却没有一个是已经在国家安全研究领域达成共识的。例如,国家安全研究中的“国家”,究竟是普遍性的国家,还是特定的“民族国家”,对此人们就有不同认识,甚至还有人在说到国家安全问题时,自觉不自觉地把国家限定为“主权国家”。再比如“安全”这个概念,它究竟是指一种客观状态,还是同时既指客观状态又指主观感觉,人们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这就必然影响人们在对其下定义时选择什么样的概念作为“属”的问题。此外,还有我们现在经常看到的与“传统”和“非传统”相联系的一些关于安全问题的概念,除“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外,还有“传统安全观”与“非传统安全观”、“传统安全要素”与“非传统安全要素”、“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传统安全威胁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等等,不仅在人们使用它们时可能混为一谈,而且所谓的“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在汉语系统中本来就是不能成立的概念。事实上,“安全”作为一种客观状态,其本身并不存在“传统”与“非传统”的区别。能够区分为“传统”和“非传统”的,可以是“安全观”,也可以是“安全的构成要素”,甚至可以是“威胁安全”和“安全威胁的因素”等等,但绝不是“安全”。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只有从逻辑上进行严格的分析和批判,利用严格的科学方法进行“逻辑”加“实证”的剖析,才能最终形成比较科学的认识,形成比较科学的概念体系和定义。
在发表于《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的《“安全”及其相关概念》中,本人曾对“国家安全”一词中的“安全”概念作了初步探讨。后来,本人又对这些年国内关于“安全”概念的不同认识和争论作了概括总结,写成《国内关于安全是否具有主观性的分歧与争论》一文,发表在《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第2期上,从语义和逻辑的角度对“安全”概念作了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并指出在此问题上一些误解和错误的根源所在。我们认为,虽然在语言学的意义上,对“SECURITY”做出具有主观性的解释是完全成立的,因为这一名词确定有这样的含义,但我们同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这种解释仅仅适用于“SECURITY",而不适用于“安全”,这两个语词是有差别的;二是这种解释仅仅是一种词典意义上的“释词”,而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定义”。这种以“释词”代替定“定义”的做法,在科学研究和逻辑方法上都存在着明显的错误,而且不仅在以汉语为工作语言的环境中是错误的,即使在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科学研究中也是错误的。
虽然对国家安全基本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的探讨才刚刚开始,但却意义重大,而且必须不断深入下去,因为这是国家安全研究走向科学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国家安全研究就只能永远停留在“经验”的层次上,而不可能成为科学。
第二个层次,是国家安全分支理论中的概念。所谓国家安全的分支理论,主要是指现在经常说到的国家经济安全学、国家军事安全学、国家文化安全学、国家科技安全学、国家信息安全学等等研究领域,也包括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形成的国家安全研究的不同领域,如国家安全法学、国家安全保卫学、国际安全学、国内安全学、国家安全情报学、国家安全反间谍学等等。这些不同分支学科或不同专业领域,除了要运用上述提到的国家安全普遍理论中的一些普遍概念外,还有自身的一些具有分支特点的学科或专业概念。例如,在国家军事安全学中,必然要涉及“军事”、“国防”、“军事安全”、“国防安全”、“军事情报”、“军事工作”、“军事安全保障”等等一系列具有其专业特色的概念。再比如,在国家安全情报学中,就必然涉及“情报”、“公开情报”、“秘密情报”、“情报搜集”、“情报传递”、“情报编写”、“情报人员”、“特工”、“间谍”、“密写”、“密点”、“密取”、“打入”、“策反”、“绑架”等等概念。这些概念,都是国家安全研究领域会涉及到的,更是国家安全学或国家安全理论相应分支学科或专业中必然要进行严格定义和论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