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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ST东北电银团贷款案

时间:2010-04-12 17:27:44 阅读: 作者:

 

1998年,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H股,代码为000585,简称“东北电”)为其大股东建金都饭店而向由9家银行组成的香港中芝兴业银团协议贷款4000万美元。由辽宁信托投资公司提供担保。1999年,东北电亏损16683万元,被出具了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持续经营能力受到置疑。其财务指标不再符合银团贷款协议中的若干承诺。2000年东北电持续亏损。2001年6月1日,由中芝兴业财务公司牵头的银团起诉东北电逾期还款。2001年,东北电又亏损80380万元,从而导致连续三年亏损。

2001年10月9日辽宁信托投资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撤销,随后进入清算阶段。香港银团紧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清盘申请,并于2002年3月20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协商,东北电于2002年5月29日与香港中芝兴业财务公司代表的银团签订还款协议。按照还款协议,东北电只需偿还65%的本金,并免除全部拖欠利息。

还款协议生效后,东北电于2002年5月20日支付了1800万美元。6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了银团撤诉申请。11月20日,东北电收到辽宁信托公司清算组800万美元还款,并于11月21日将此款项偿还给香港中芝兴业财务有限公司。至此,东北电与香港银团的贷款纠纷彻底解决。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国际银团贷款的结构、贷款协议中的条款、还款协议的可执行性。

一、国际银团贷款的结构

国际银团贷款的贷款人由多家银行组成银团。不同的银行担任不同的角色,负担不同的义务。在本案中,贷款人由香港中芝兴业财务公司等9家银行组成,其中香港中芝兴业财务公司担任牵头经理银行。除了组织银团贷款以外,牵头经理银行在争议解决和借款人还款中还作为经理银行和参与银行的代理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国际贷款中,贷款人常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物的担保(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等)和人的担保。本案中辽宁信托公司提供了人的担保,并以其清算的资产承担了部分保证责任。

二、贷款协议的条款

贷款协议是经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后达成的意思一致,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但是一般来说,由于贷款是贷款协议主要特征,因此贷款协议对于借款人的义务规定更加详尽,以便确保贷款人贷出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贷款协议中一般都规定“陈述和保证”条款,概括(有时候也包括列举)出借款人在贷款协议签订前和签订时向贷款人作出的有关事实,属于借款人的保证。此外,贷款协议中包括“约定事项”条款,概括和列举对借款人在贷款清偿期间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约定条款”是对借款人偿债能力恶化的限制,锁定贷款人的贷款风险。在“约定事项”中就包括财务约定事项,即借款人在贷款清偿期间必须保证的财务指标,如负债率不低于一定比例,资产的流动比率和诉讼比率不低于一定比值等。如果借款人没有达到此类财务指标,贷款人一般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对于“约定事项”的违反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债权减免

贷款协议的贷款人可以减少债权。从本案看,东北电的财务状况持续不佳,而担保人又被行政撤销,失去人的担保后,贷款人的贷款回收存在问题。在本案中,通过减少债权额以及免除利息的方式,从而使贷款人提前获得清偿。这一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最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