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出台《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http://news.xinhuanet.com/herald/2015-11/24/c_134848949.htm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 刘跃进
众所周知,《反间谍法》虽然是一部新法,但它与1993年版旧《国家安全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在这部旧《国家安全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993年版《国家安全法》颁布后,整个世界的国家安全形势和间谍情报斗争形势都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出现了许多非传统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带来的新挑战。为此,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修订旧《国家安全法》的建议,相关部门对修订或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也探索了多年,但一直没有具体成果公布于世。
不过,自从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3年11月提出“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任务,并把其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四大职责之一后,国家安全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直接成果就是《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颁布实施,以及新《国家安全法》在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
《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国隐蔽战线反间谍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也为广大公民提供了防谍反谍的法律依据。《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这里的国家安全机关,就是中央的国家安全部和地方的国家安全厅局,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反间谍主管机关,明确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职责。《反间谍法》还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这又进一步规范了哪些机关和部门需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反间谍工作。对于公民和组织,《反间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等。
《反间谍法》草案审议时,曾广泛征求意见,当时学者们从名与实的角度指出,草案对“间谍行为”没有明确定义。《反间谍法》正式出台后,在附则中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间谍行为”。但是,《反间谍法》要在反间谍工作中发挥作用,还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例如,对于“专用间谍器材”,在细则中或者要给出明确规定,或者要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什么法律法规及通过什么程序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间谍活动自古就有,但是近20多年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世界情报间谍斗争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谍报活动成为间谍情报活动的一个主战场。具体来说,过去的间谍活动主盯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在今天,各国间谍都开始关注和重视科学技术、经济商业、地理信息、自然资源、核能核电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同时,如今的间谍手段,除各种传统做法外,间谍情报机构也已经把互联网作为间谍活动十分重要的新工具、新手段。因此,对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间谍行为和由此产生的新问题,也需要通过制定《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从相关条款中明确出来。
(作者系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