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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领域“传统”“非传统”相关概念辨析(5-4)

时间:2022-04-17 00:34:39 阅读: 作者:


安全领域“传统”“非传统”相关概念辨析

(《学术论坛》2021年第1期)

(5-4)

刘跃进


 


 

四、传统的安全保障措施与非传统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统筹传统安全威胁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统筹传统安全影响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影响因素”、“统筹传统安全构成要素和非传统安全构成要素”之外,更重要的是在保障国家安全实务中“统筹传统安全保障措施和非传统安全保障措施”或“统筹传统安全保障手段和非传统安全保障手段”。在当前的国家安全理论研究和实务政策方面,包括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对此还缺乏自觉的、有意识的强调、论述和布局。

    ​20世纪初,党政文件多年间主要从“安全威胁”的角度,强调“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2002年11月)[24](2004年9月)[25],强调“有效应对各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2006年10月)[26]2014年后,党和政府开始从国家安全构成要素或领域的角度,强调“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2014年4月)[27],强调“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2017年10月[28],2020年9月[29])。虽然无论从安全威胁的角度强调“传统”“非传统”相互交织,还是从安全要素的角度强调统筹“传统”“非传统”,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但无论在提出和强调“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强调“有效应对各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时候,还在提出和强调“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强调“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的时候,党政领导和中央文件都没有明确从保障国家安全的角度提及统筹传统安全措施和非传统安全措施、统筹传统安全手段和非传统安全手段的问题。

    如同在强调“传统安全威胁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相互交织”时,还要要注意与此略有区别的“传统安全影响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影响因素相互交织”的情况一样,在已经提出并强调“统筹传统安全威胁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统筹传统安全影响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影响因素”、“统筹传统安全构成要素和非传统安全构成要素”的情况下,还需要从如何保障国家安全的角度,进一步提出和重视“统筹传统安全保障措施和非传统安全保障措施”。

    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学》和此后的国家安全学理论著作,曾把国家安全保障活动分为硬手段活动与软手段活动,其中硬手段包括军事攻防、政治镇压、情报保卫、严刑峻法等,软手段包括开展外交活动,进行文化交流,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科学技术、搞好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和公共关系等等。一般来说,硬手段是自有国家以来维护国家安全的常用手段,因而多属传统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而软手段则是冷战后期各国越来越重视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因而多是非传统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不过情况也有例外。最明显的是外交活动,虽然属于保障国家安全的软措施、软手段,但却是自古以来各个国家常用常新的国家安全保障手段,而且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因而属于保障国家安全的传统措施、传统手段。此外,国家安全保障中的法律制定和运用,虽然自古就有,但很难把法治完全归为传统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这是因为,古代社会处于政治权力之下的法治,与把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的法治,是有天壤之别的两种不同的法治。政治下的法治还是法治下的政治,法治服从政治还是政治服从法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治,前者是“政治法治”,是传统的古代政治、古代法治,后者是“法治政治”,是非传统的现代法治、现代政治。因此,古代专制体制中处于政治权力之下的严刑峻法,是传统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而现代民主体制中全面制约政治权力的法治,把政治置于法治之下的法治,则是非传统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根据前述“传统”“非传统”的“时间”标准和“重要”标准,传统安全保障措施是20世纪80年代冷战后期之前在国家安全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种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非传统安全保障措施是20世纪80年代冷战后期开始在国家安全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种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由此可以大致指出,军事防卫、政治保卫、情报搜集、外交活动,以及严刑峻法、刑讯逼供、肉体折磨、精神摧残、联保连坐、诛灭九族、非法绑架、恐怖暗杀、屠城掠地等等,都是传统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而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科技进步、宣传教育、公共关系、法治政治,以及互信、互利、协作、合作、共享、共赢等等,则是非传统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

    在对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做出“传统”“非传统”划分之后,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照葫芦画瓢提出“统筹传统安全保障措施和非传统安全保障措施”时,并不是说今天还要使用所有传统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虽然某些传统安全保障手段在今天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传统手段因其背离时代精神和人类文明已经不宜使用,或者需要严格在法治条件下有限运用。严刑峻法不是现代文明下的法治,因而也不是今天能够完全照搬的传统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今天的国家安全保障活动,必须置于法治之下,但不是置于“严刑峻法”之下,而是置于“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之下。当代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都需要很好平衡保障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都不会把保障国家安全的权力无限扩大,尤其是不会让保障国家安全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借口。即便对保障国家安全非常重要的情报权力和情报手段,在得到法律授权和保障的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限权和惩戒。超越法律法规的情报权力和手段,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既是加强国家情报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防止情报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偏离维护国家安全的正确轨道、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法律措施。”[30]

    由此可见,“统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等于“既重视又重视”,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被“统筹”的多个方面都给予肯定,更不是等量齐观地选用和强化被“统筹”的各个方面。虽然在“安全构成”和“安全威胁”的角度,“统筹传统安全构成要素和非传统安全构成要素”就是要“既重视传统安全要素又重视非传统安全要素”,“统筹传统安全威胁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就是要“既重视传统安全威胁又重视非传统安全威胁”,但是在“安全保障”的角度,“统筹传统安全保障措施和非传统安全保障措施”却不能笼统要求“既重视传统安全保障措施又重视非传统安全保障措施”,更不能把传统安全保障手段和非传统安全保障手段等量齐观,不能使用那些过时的、有害的、与现代文明相背的传统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刑讯逼供、肉体折磨、精神摧残、联保连坐、诛灭九族、非法绑架、恐怖暗杀、屠城掠地等等,都是现代文明下不能选用的传统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和手段,不是“统筹传统安全保障措施和非传统安全保障措施”时能够选用的措施和手段。

    因此,在国家安全学理论中,不仅需要深入研究“传统安全保障”与“非传统安全保障”的划分问题,更需要深入研究如何“统筹传统安全保障和非传统安全国家保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