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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学论域中信息安全解析(2-1)

时间:2022-04-20 11:30:39 阅读: 作者:


国家安全学论域中信息安全解析
(2-1)

(《情报杂志》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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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跃进 白冬

    [摘要] 信息安全是当代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兴的国家安全学科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在国家安全学论域中深入研究信息安全,解析信息安全多方面构成要素,确立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相适应的总体信息安全观,有利于全面认识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为此,需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从国家安全学理论建设出发,深入解析信息安全的构成要素。总体信息安全观下的国家总体信息安全,是一个国家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所有信息的安全,包括信息母体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信息载体安全、信息处理安全、信息工具安全、信息流动安全、信息应用安全等多方面内容。

   


    国家安全学论域中的信息安全,不同于信息技术专业领域的信息安全。信息技术专业领域的信息安全是狭义信息安全,是存在和流动于当代信息技术创生载体上信息的安全。国家安全学论域中的信息安全,是广义信息安全,既包括信息技术专业领域的信息安全,也包括信息技术专业领域之外的非常广泛的信息安全,如古代已有的纸墨载体上的文字信息安全,以及近代化学技术创造的胶片载体上的图文影像信息安全。从本质讲,信息就是脱离客观事物母体或由主观精神创生的存在于一定载体上的逻辑,其中既包括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现实世界的客观逻辑,也包括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人类精神创造出来的设计逻辑即虚拟世界。因此,广义信息安全就是脱离客观事物母体或由主观精神创生的存在于一定载体上的信息不受威胁和侵害的客观状态。国家安全学论域中的这种总体信息安全,就是一个国家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所有信息的安全,既包括平常人们特别关注的信息内容安全、信息载体安全、信息流动安全(网络安全),也包括与此相关但又超越其范围的信息母体安全、信息处理安全、信息工具安全、信息应用安全等多方面内容。按照信息的生成逻辑,本文从信息母体安全谈起。

 

一、信息母体安全

    信息母体即信息源,是能够从中获得相关信息的客观事物。当前人们经常说的地理信息,既指通过地理测绘形成的关于地形地貌等方面的图文信息,也指客观存在的各种现实地理特征,而且常常指向客观的地理特征。但严格来说,客观存在的地理特征,并不是信息,而是能够让人们采集到地理信息的信息母体或信息源。正是因为通过观察、测绘、计算等认知活动,人们能从客观地理特征中采集到脱离这种信息母体的真正的地理信息,所以为了保护地理信息秘密不被不该知晓的人知晓,特别是防止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中获得或窃得相关地理信息,国家通常会禁止外国组织和个人接触和进入本国的重要地理区域,禁止他们在重要地理区域进行地理测绘。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外国组织和个人通过对信息母体即信息源的实际测量获得真正和真实的地理信息。

    为了保护信息安全而禁止他人进入相关区域进行观察、测绘、拍照的,并不只是重要的自然地理特征,同时还有经济、政治、军事方面的场所、建筑、设备以及相关活动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场所、建筑、设备、活动,同样都是客观事物而非信息,但也是能够形成相关经济信息、政治信息、军事信息的信息母体或信息源。踏入深山的人看到山水树木并不是信息,而是实物,但他们又不可能搬走山水树木等实物。靠近和进入军事基地的外人看到的同样不是信息,而是作为实物存在的各种武器装备和军事建筑,而他们也难以开走那里的军舰、飞机、坦克和导弹,更不可能把相关军事活动拿去重来一遍。但是,人可以通过观察这里实物与过程获得相应的信息,拿走相应的信息。海军港口和军舰、空军机场和飞机、陆军基地和设备、火箭军阵地和导弹,以及军舰航行、飞机起落、军车行进、导弹发射、军事训练和演习等等,都是他人能够从中获取国家安全重要信息的客观存在、客观事物,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母体、信息源。禁止无关人员特别是外国人进入相应区域进行观察、拍照和测量,就是防止外人从这些事关国家安全的信息母体或信息源中获取相关国家安全的信息和秘密。

    但是,信息母体并非只有客观事物。在客观事物之外,能够形成信息的母体还有人的大脑和电脑。大脑和电脑能够形成的信息有两种,一种是基于客观事物而反映客观事物形成的信息,一种是没有相应的客观事物而创造出来的新信息。前一种情况下,客观事物是信息的母体,人的大脑和电脑是由此生成信息的加工器。后一种情况下,信息的母体就是人脑或电脑,人脑或电脑就是最后的信息源。信息母体安全,一般情况下特指作为信息来源的客观事物,而不包括能够创造没有客观原型的新信息的人脑和电脑。

    在信息技术领域,信息安全一般不包括作为信息源的客观事物的安全,但在国家安全领域和国家安全学论域中,信息安全则必须包括客观信息源的安全,即信息母体的安全。

 

二、信息内容安全

 

    信息安全虽然包括多方面问题,但最核心最基本的是信息内容的安全,即信息本身的安全。信息内容就是信息本身的含义、所指,既包括主观性的人类思想、观念和设计,也包括客观性的自然、社会和人的各种表征。信息内容安全就是信息本身不受威胁和侵害而完整存在并有效运行的客观状态。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对信息内容和信息内容安全进行不同划分。这里从秘密与公开、社会与自然这样两个角度来划分和讨论信息内容和信息内容安全。

    1、秘密信息安全与公开信息安全

    信息本身并无公开与秘密之别,只是因为人类认识局限一时不能获悉某些自然信息,于是把其称为自然的秘密。另外,由于社会利益和安全需要的不同及冲突,人们规定某些信息只能存在于一定范围内,只能被特定的某些人知悉,从而使这些信息成为秘密。这就有了秘密信息与公开信息的区别。古往今来国家安全实践中,虽然秘密信息及其安全问题更为重要,更引人注目,更为专家学者所重视,从而成了信息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的主要内容,但是国家安全实践不仅需要保障秘密信息的安全,也需要保障公开信息的安全;国家安全学理论在重视和研究秘密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要研究公开信息及其安全问题。

    秘密信息即通常所说的秘密,就是不为人知的或按规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且只能被特定人员知悉的信息。在当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前,秘密信息早已存在。不为人知的自然信息是秘密信息,但对安全和国家安全更重要的并不是自然秘密信息,而是各种社会秘密信息

    传统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中的秘密,一般不包括自然秘密信息,而是各种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秘密信息。早在《孙子兵法》中,就有关于秘密信息和保密要求的论述。在古代各国历史上,存在着大量关于国家秘密特别是军事秘密的理论与实践。当代世界各国,对于秘密和国家秘密的规定更为详细。我国现行《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保密法》规定,能够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是那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且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具体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此外,“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根据秘密的重要性程度,我国《保密法》把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并具体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秘密信息在当代信息技术未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在当代信息技术充分发展情况下依然存在,而且既可脱离当代信息技术而存在,也可依附当代信息技术而存在。在当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前就存在的秘密信息,以及如今脱离当代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秘密信息,主要指那些存在于传统纸墨媒介上的秘密信息,以及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并以口语传递的秘密信息。依附当代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秘密信息,是指存在并传递于当代信息技术创生的计算机、磁盘、光盘、网络、服务器等各种电磁载体上的秘密信息。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国家秘密既有通过纸墨、大脑、口语等传统媒介保存和传递的,也有大量甚至越来越多地利用计算机、磁盘、光盘、网络、服务器等非传统媒介保存和传递的。

    在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中,最重要的信息安全是秘密信息的安全。秘密信息安全就是不为人知的或按规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且只能被特定人员知悉的信息的不被泄露、不被窃取、不被损坏、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所谓“不为人知”的信息,是指人类还不知晓的自然信息。所谓“按规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且只能被特定人员知悉的信息”,主要是各种需要保密的社会信息,也包括某些人已经知晓但需要保密的自然信息(如某些人已经获得但需要保密的自然科学发现和发明)。秘密信息的安全,最主要的是它不会被不该知悉的人知悉,既不会被泄露给不该知悉的人,也不会被不该知悉的人窃取。但是,秘密信息安全还包括它们不被损坏、不受威胁。秘密信息不被不该知悉的人知悉,其目的是保证秘密信息不会为敌人或对手带来额外利益,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额外的不利,而会给自己带来相应的好处和收益。秘密信息的设定和保护,就是要在保证不该知悉的人不会知悉的同时,保证己方能掌握和利用秘密信息获得相应好处和收益。如果秘密信息因为各种原因被损坏,那么它就不能被自己掌握和利用,不能给自己带来相应的好处和收益。因此,秘密信息因为损坏而不能为己所用或不能够充分为己所用,也是秘密信息不安全的一种表现;秘密信息不被损坏而能够充分为己所用,则是另一种形态的秘密信息安全。由于安全不仅要免除现实的损害,而且本质上还要免除潜在的损害,也就是要免除损害的可能性,即免除损害的威胁,并且秘密信息的安全不仅要免除被泄露和窃取,也要免除被泄露和窃取的可能性,即免除被泄露和窃取的威胁,所以定义秘密信息安全时必须把“不受威胁”放在其中。秘密信息的不受威胁,就是秘密信息免除被泄露、被窃取、被损坏的可能性。

    信息内容有的属于秘密,但更多是公开的。在人类社会生活和国家安全实践中,公开信息要比秘密信息多得多。公开信息虽然没有泄露不泄露的问题,但依然存在着特定形式的是否被窃取的问题,特别是存在着是否损坏及其存在和传递是否受到威胁的问题。这就是公开信息的安全问题。

    公开信息安全就是被或可以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信息内容的完整存在不受损害和威胁、所有权或使用权不被窃用的客观状态。

    与秘密信息安全包括信息内容不被损害、不受威胁一样,公开信息安全也包括其内容不被损害、不受威胁,即信息内容的完整存在及其完整存在的不受威胁。古代图书虽然只能被少数人阅读,但其内容并不是秘密,而是公开信息。以纸墨为载体的公开信息的安全,无论在古代还是在当前,多是通过制作复本来保障。由于这些信息的内容不是秘密,因而复本可以尽量多地制作,主要的制约因素在古代可能就是经济成本,今天可能还有环境成本。与古代不同的是,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公开信息取得了许多更有利于受众获取与阅读的载体,即各种各样的电磁载体。当代信息技术支撑下的公开信息安全,已成为信息技术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信息内容的安全,包括秘密和公开两方面信息内容的安全,当代信息技术把信息完整性作为信息安全的重要指征,并一直在努力探索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信息内容完整性的技术手段。

    公开信息虽然可以被公众普遍知悉,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开信息都可以被公众无条件随意使用,更不能被任何人随意置于自己的名下。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公开信息,是过去和今天不同人们的各种发现、发明、设计、创造,其所有权也只能归相应的信息生产者,而不能被其他人冒领。古代社会虽然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概念、理论和法律,但也有不同形式和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意识。如果别人的一首诗被他人冒领,那么事情败露后这个人一定会受到大家的谴责和鄙视。在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日益成熟的当今世界,既可能通过定密和保密来保护知识信息安全,也可以通过法律在知识信息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公开的知识信息安全。我国虽然没有一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但有专门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并由此对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做了严格的界定和规范。

    2、社会信息安全与自然信息安全

    在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以来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多是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社会信息安全,而不是甚至不包括自然信息及其安全问题。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然信息对人类社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从而引起了国家安全实际工作部门和理论研究者的关注和重视。

    社会信息是源于并指向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信息。社会信息安全就是各种源于并指向社会生活的信息的不受侵害与威胁。根据社会结构和国家安全体系结构,社会信息安全包括国民信息安全、经济信息安全、政治信息安全、军事信息安全、主权信息安全、文化信息安全、科技信息安全等等,也包括关于宗教、民族、恐怖主义、刑事犯罪、民间社会、社会组织、国际关系等等方面信息的安全。在传统国家安全实践和传统国家安全思想中,社会信息安全的重点是军事信息安全、政治信息安全、主权信息安全、国际与外交信息安全等,而在非传统国家安全实践和非传统国家安全理论中,国民、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安全,以及有关宗教、民族、恐怖主义、刑事犯罪、民间社会、社会组织等方面信息的安全,都变得日益重要,也日益成为社会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

    自然信息是源于并指向各种自然存在和自然现象的信息。自然信息安全就是各种源于并指向自然存在和自然现象的信息的不受侵害与威胁。如同自然界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一样,自然信息在社会和社会信息出现之前也早已存在了。人类社会出现后,自然信息与自然存在一样开始被人们认识和利用,在人类生活中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古人可以根据气象变化猜测或预知何时下雨,从而使某些气象成为下雨的信息。国家诞生之后,自然信息在国家安全实践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家安全理论中也占有一席之地。战争中将帅和士兵对山川地理、气候变化的认识,就是对军事行动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然信息。《孙子兵法》不仅要求将帅知敌之情,知己之情,而且要求将帅要掌握和利用地理天文等方面的自然信息。孙武认为,要在战争中取得胜利,必须重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其中的“道”、“将”与“法”是社会问题,“天”和“地”则是自然问题,而且具体来说就是“天气”和“地理”两个方面的自然信息。“天者,阴阳,寒暑、时制也;地者,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如果说与某些国家安全基本构成要素相关的军事信息安全、政治信息安全、经济信息安全等等都是国家社会信息安全的话,那么与另外一些国家安全基本构成要素相关的国域信息安全(包括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自然资源信息安全、生态环境信息安全等等,则基本上可以归为国家自然信息安全。

    如同社会信息有秘密与公开之别一样,自然信息也有秘密与公开之别。除了因为认识局限一时无法知悉的自然秘密外,包括国家在内的不同集团还因为它们之间利益的不同、矛盾和冲突,人为设定了某些自然信息的知情范围,并且控制着某些自然信息不让他人知悉,以便在利益和安全上获得更多的好处和更大的比较优势。一国特有自然信息及其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价值,在传统国家安全实践和理论中就得到了充分的显示和验证。作为自然信息重要内容的国家地理信息,从古至今都是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自然信息。近代以来,日本政府和民间广泛搜集中国境内的各种地理信息,绘制精密的军事地图,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中国抗日战争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安全。为此,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强化国家地理信息管理,努力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测绘法》。2002年和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通过《测绘法》修订。2017年4月27日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测绘法》第1条,明确把“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作为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这部《测绘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法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在科学技术进步使越来越多的自然秘密被人类不断揭开的情况下,国家特有自然存在及其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安全价值不断被揭示出来,变得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它们的安全也成为本国国家安全特别是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动植物和人的基因信息,就是在当代基因科技不断进步的情况下,日益成为国家信息安全特别是国家自然信息安全重要内容的。在国家安全领域,基因既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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