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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时间:2010-04-05 18:06:11 阅读: 作者:

       国家安全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摘要] 为了促进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理论、制度及法律实施的发展及完善,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国际法与国家安全法研究所于20091024在北京成功举办“国家安全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国际关系学院“国家安全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的召开,推动了中国国家安全研究的发展和进步。


一、会议概况


    为了促进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理论、制度及法律实施的发展及完善,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国际法与国家安全法研究所于20091024日在北京成功举办“国家安全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同时也是庆祝国际关系学院建校60周年系列学术研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次会议的具体议题包括四个方面:(1)中国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情况;(2)国家安全法基础理论探讨;(3)宏观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法;(4)中国国家安全法的修改完善建议。

学院党委书记林小珂先生在会议开幕前代表主办方致辞,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教授也亲临会议讲话。他们为会议的成功举行提供了有效指导。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来宾包括中央和部分地方的国家安全执法部门代表、国务院法制办、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军委法制局、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海洋局、国家保密局等部门的专家,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北京行政学院等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国际关系学院多位教师参加会议并担任主题报告人和评论人。部分学生旁听了本次学术研讨会。

研讨会集结了多学科、多部门专家学者,有16位专家学者发表了主题报告或演讲。与会者比较全面地从军事安全、海洋安全、周边安全形势等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面临的宏观国家安全形势,对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并给予较高的评价。同时,也从学理和实操层面科学探析现行国家安全法律体系、规则存在的若干缺陷与不足。与会者期待能有一部更适合现实需要的新国家安全法。

很多与会者表示,本次研讨会检阅了我国国家安全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进展,真知灼见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交流。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对国家安全法的研究并不深入,研究力量整合也不尽如人意。希望国际关系学院能为国家安全法学科建设加大投入,整合力量,创造特色,再立新功,成为我国国家安全法理论研究重点基地和专门人才培养的高级平台。

二、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来自实务部门的观点


    来自国家安全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的代表×××以亲自参与《国家安全法》起草工作的经历,对我国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

(一)法律颁布实施的背景。1979年《刑法》第一章“反革命罪”下设立了间谍罪、资敌罪等罪名。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六届一次会议的决定成立国家安全部。198392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授权: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1986年《邮政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和邮件进行检查。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国家安全执法机关的法定职权仍显不够: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被赋予行政权力,但相关规定缺失,需要专门立法来解决。基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国家面临的复杂国际国内形势,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及具体贯彻宪法规定(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的需要,加强和保护安全机关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我国现行《国家安全法》于1993222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获得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510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实施方式与价值。该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国安机关的职权、公民配合的义务、接受公民监督的规定。该法内容全面、重要、具体,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基本上为国家安全执法机关解决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法律明确了国安执法机关的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权,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认定,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拥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法律赋予国安机关有开展工作的特殊职权,并要求公民配合国安工作保守秘密,有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义务。《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法律实施方式是执行法律法规(通过建立规章制度,以工作机制的方式予以落实)和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法》确立国家安全立法的框架体系基础,初步奠定了以国安法为主体,辅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为国家安全主管机关提供了开展业务工作和加强公众国家安全意识宣传的制度平台。

来自北京市国安执法机关的代表××认为,国家安全工作在法律操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1、国家安全工作领域逐渐扩大,但是法制建设没有跟上。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安全工作已不仅仅停留在政治安全层面。安全工作的实践已扩大到防范内部高层渗透、资料窃取、能源、社会问题。现行《国家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界定对新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打击处理:石油、矿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企业实行股份制,从国家秘密转化为商业秘密,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无法保护;随着科技发展,间谍活动可依托载体层出不穷,但是法律没有对电子证据做出规范;间谍活动犯罪地在境外或涉及境外人员,查证、取证困难,难以满足诉讼证明要求。2、国家安全意识淡漠。有的政府公务人员意识薄弱,甚至被敌方策反以换取个人利益。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整体国家安全意识淡漠,不了解国家安全事业,对国家安全机关职能权限认识有限,导致开展工作的阻力较大。3、工作协作体系已经建立,但协调机制不足。目前由党委政法委总体协调公检法部门,含国安机关,但没有具体工作协调机制,各自为战。实际执法工作中涉及境外政治实体,稍有工作闪失便有可能影响外交大局。4、国安法律体系建设问题。国家安全机关承办涉密案件不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规范的范围,国安执法机关没有移送权力,也没有关于移送的规定,妨碍案件处理。另外,国家安全法是一般法律地位,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层次,法制建设也没有形成体系,行使职权的空间狭小,无法律规定,或者同级部门法律冲突。

基于以上情况,他建议:1、完善法律。希望在新《国家安全法》修改时能增加国安机关的行政传唤、强制传唤权力;加强对情报人员的保护;关于技术侦察方面的立法,应规定主管部门、适用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监督机制等条款;加强各部门间联系和协调,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应介入反洗钱法、电信法,信息安全法等。2、加大宣传力度。要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多种渠道开展法制宣传,公开有关案例,要建设人民防线。3、建设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公检法司安五部门要加强配合。

来自湖南国安执法机关的代表××认为,现行《国家安全法》存在的不足主要有:1、赋予执法人员的权力少,比如行政罚款权和优先通行权问题,尤其是侦查工作中。2、对其他部门配合安全工作的规定太浅。3、缺乏对权利的保障措施,和违反义务的惩罚规定。4、法律所列举行为滞后,和国安机关目前从事工作范围不一致,无法可依。5、国安法缺乏与刑法、刑诉法、警察法等法规的协同一致性。他建议:法律要形成体系,要配套、完善;有些政策应适时上升为法律;应全面梳理现有法律规定,处理好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赋予安全机关和工作人员更多权力以保证其完成职责使命。


三、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理探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我国现行《国家安全法》随着国际国内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完全有修改完善、更加适应形势发展的必要。国家安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主权安全领域了,更有经济安全、文化安全、金融安全、军事安全等延伸和拓展。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甄别,以及加强对重大金融信息的保护,都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希望各界加大在实践和理论上的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将继续推动国家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既是一位杰出的中青年宪法学家,也同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他以“港澳法与国家安全法”为题发言指出:国家安全法应该是适用于一国全部领域的,但我国现行的国家安全法适用仅限于大陆地区,没有覆盖到港澳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在第23条规定授权特区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自行立法。目前澳门已经成功立法,但香港的情况比较复杂棘手。总体上看,无论法律规范还是政府专门机构建设,港澳地区的国家安全执法状况不甚理想,可以说是残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在特区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将无法得到严格追究。王振民建议:1、中央应督促香港特区政府尽快完成国家安全立法。2、中央应对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给予强有力的指导。应与内地安全立法协调和衔接。国家安全立法和执法是国家事务,不是地方事务,特区当局不得滥用特权。3、司法、执法权问题。特区政府在观念中似乎是不负责国家安全事务的,但一旦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该由哪个主体来负责执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似乎也不属于特区法院的管辖范围,那么此类案件应由什么机构管辖权?4、当然,特区立法要给予一定的灵活的余地,应允许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做法。5、希望港澳的国家安全法能为将来解决海峡两岸国家安全事务提供经验。

北京市委党校政法部金国坤教授以“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安全”为题谈及,2008年开始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的公开问题。问题是,“国家安全”的标准是什么?现在流行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命题,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的关系,究竟是包容的还是并列的?国家秘密与国家安全究竟是包容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可以认为,国家安全与金融、经济等的安全是并列的关系,主要是指外交、主权方面的安全。但并不是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都是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概念要大于国家秘密的概念。他建议:国家秘密要法定,不能由信息公开部门任意决定;但国家安全的范围不一定要法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汉军教授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研究”为题,着重谈到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刑法分则的结构性调整。对“危害国防利益罪”应甄别对待,有的为普通主体而非军人主体。涉及军事行动的则由军事侦查部门管辖分工;非军事部门的国防利益行为,如军工部门危害国防利益,最好整体并入危害国家安全罪。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应属妨害司法犯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属渎职犯罪。此外,危害国家安全罪种类的罪名还需完善,比如间谍罪的构成要件还可以再行探讨。2、关于国家秘密的概念问题,刑法应当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做出严格区分,分类要明确,涉及政治军事、经济商业、文化等领域,可创立国家商业秘密的概念。3、关于国家安全法和刑法立法衔接的问题,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特殊程序、特殊管辖,特殊职能,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不足;目前,把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同,欠科学。事实上,国家安全机关有特殊性,比如,关于自首、立功方面的认定问题应与公安机关的处理标准有所区别。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毕雁英副教授对我国当前国家安全法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科性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家安全主要是有关主权于政治安全的事项,但随着社会进化以及国际国内局势的变迁,国家安全的内涵有所扩大,例如能源安全、资源安全、反恐怖袭击等,涉及领域日趋宽广,应将国家安全理解为与国家整体利益有密切联系的事项,国家安全法学是一部迅速发展的交叉部门法,需要其他法律部门密切配合,自身也需要兼收并蓄加以调整。《国家安全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法律法规的位阶界定不准确,国家安全法应当是国家的基本法。2、欠缺对机关组织职能进行调控的组织法,导致国家安全机关职能不清,重复请示,影响效率。3、国家安全工作专项领域的立法欠缺,相关工作的规制刚刚起步,有些部门的规定还相互抵触冲突。4、国安执法权限需要扩展,如扩展则需要在公开的制定法上予以明确,确保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完善法制监督制度。她建议,新《国家安全法》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与衔接,国安法有关组织和执法程序法要做出更为细致的综合考虑,明确权限划分,譬如公安机关、武警和安全机关的执法领域的划分。国家安全法在行政拘留权的授权上与现行法有冲突,《行政处罚法》将拘留权单独授予公安机关,但是安全法却授予有关执法机关的行政拘留权。要确保新《国家安全法》与《国家保密法》、《信息公开法》等的制度衔接,公开与否应由具体保密制度做出规定。她还建议理论研究要紧密结合实践工作,最好能建立制度化和稳定化的合作咨询机制。


四、关于宏观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法


    国家海洋局海洋战略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张海文研究员在“海洋法与国家安全”的主题报告中谈到,传统安全观中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但现在海洋安全的地位日趋重要。中国在海上安全方面的核心战略目标是“守住近海,走向远洋”,要维护海上领土主权完整,维护台湾岛、钓鱼岛、南海诸岛领土主权完整;要维护中国海防安全,维护中国领海和管辖海域的安全与稳定,充分行使领海主权和管辖海域的各项权利;要维护东亚的地区海洋的安全与稳定;要维护海上重大利益。中国海上安全面临的主要挑战是,1、中日争议;中国(包括大陆和台湾)与越南等南海周边国家之间的争议;2、领海及其上空的主权和安全受威胁;3、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安全受挑战(外国的专属经济区可否进行军事活动、执法活动?);4、近岸海洋污染、灾害问题。张海文研究员指出,我国应当与周边国家共同维护黄海、东海和南海地区的安全与稳定;通过和平对话与外交谈判方式解决相关的海洋争端;共同保护地区海洋生态与环境。她还针对我国涉外海洋科学管理规定执法不力的现状抛出了思考题,就是国家安全法如何实现对海洋的保护?外国收集我国的海洋资料究竟应由国家安全法还是由国家保密法管辖?

中央军委法制局大校王新建博士的主题发言题为“军事法与国家安全”。他指出,我国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军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目前国家安全的范围与内涵在不断扩大。应对多种安全威胁,我国武装力量有责任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军队的非战争行动日益增多。比如,安保、救灾、维和行动、维权行动、国际人道救援等行动,但相应的法律保障还没有跟上。我国在国内执行非战争军事任务法律法规相对健全,但涉外军事任务的法律保障相对缺乏,用胡锦涛总书记的话来表述,就是“涉外立法滞后,涉外安全事件较多”。现在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打击海盗万不得已要采取军事行动,那么军事行动的程序、措施、打死打伤海盗的后果,如何能在法律上得到解决?如何规范打击海盗和反恐怖的国际合作?总体上看,缺乏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的保障。

王新建大校还提出了建立完善国家安全的决策机制和咨询机制问题。以美国为例,其国家安全委员会正酝酿改革,力求将能源、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纳入委员会统筹协调。我国在海洋安全、外空安全,军地协调、军警协调、军事设施修建等方面也面临协调统一的任务,要把军事利益上升为国防利益,把国防利益上升为国家安全利益。所以需要建立最高权威、能迅速决策的领导和工作机制,我国尚未建立制度性的、综合性的安全战略决策机制,为整合国家的安全利益,应考虑整合外交、国防、国安力量建立类似于外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机构,将决策、咨询和处置结合在一起,主要任务是制定国家中长期安全战略。

外交部边海司参赞肖建博士在主题报告中着重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周边安全形势。他认为,最近20年来我国一直重视周边关系的维护。同俄罗斯、东盟的关系都有明显改善,国家安全形势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有诸多不安全因素在迅速增长,所以,对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持审慎的乐观态度。我国周边安全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有:(1)地缘环境复杂,与邻国关系复杂。我国存在诸多天然不利的因素。(2)受核包围的情状十分明显。印度、巴基斯坦、俄罗斯都是有核国家,朝鲜可能是有核国家。(3)遭遇西方大国战略遏制围堵。比如,第一岛链,美国与印度联合以及阿富汗驻军,周边国家彼此有联合,对我国均造成围堵态势。(4)未完成的陆海界划分,尚与有关国家存在主权争端。(5)内政外溢,国内偶发的民族宗教问题给国家安全形势带来压力陡增。从宏观上看,国家要审慎处理好台湾问题、钓鱼岛主权问题、与印度的领土争端问题、以及妥善处理国内的民族宗教问题确保新疆、西藏局势的稳定。从外交工作的角度看国家安全,与从内政管理的角度看其侧重点是有差异的,比如,前者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注重国际关系的处理,重视领土的完整,而后者可能更重视安全秩序和防止泄密,倾向于以法律制裁的手段来实现目标。还有一个问题,外交工作中经常提及“国民安全”,其与“国家安全”是何关系?保守国家保密和维护国家安全又该如何处理,希望新《国家安全法》对此有明确界定。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吴慧博士以“国际法与国家安全”为题,介绍了其主持完成同名科研课题的情况。国际法中有关领土安全、环境安全、军事安全、海洋安全、空间安全等内容,与我国的国家安全态势密切相关。要真正做好国家安全工作,需要深入研究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针对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都没有规定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且国家安全法属于基本法外的一般法律位阶的情况,她建议在今后修改《国家安全法》时要注意添加法律与国际条约的关系的条款,以解决相关执法依据问题。


五、关于国家安全法的修改建议


    国际关系学院党委书记林小珂先生在开幕致辞中指出,现行
《国家安全法》颁行16年来的实践表明,该法有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必要。《国家安全法》不是国家安全机关的国家安全法,而是适用于全国的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的制定与修改完善,需要方方面面的参与。唯有如此,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才有可能最终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王金贵先生发言的题目是“修改《国家安全法》的思考”。他表示赞同一种观点:就是现行《国家安全法》“名不副实”,实质上只是一部反间谍法,立法的规范事项主要与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相关,已经不能适应现时代,应及时进行修订。要从根本上全方位修订《国家安全法》,1、关于国家安全观,新《国安法》不应局限于现行国安法第一条规定的军事、政治安全,非传统安全威胁应引起注意。经济安全、文化安全、防思想渗透等也应作为国安工作的内容。国家安全工作是立体的、全方位的,但不是事无巨细都纳入《国家安全法》的调整对象,也要有必要限制。2、国家安全首先解决的是敌我矛盾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如涉及公民权利利益的问题)就不应纳入此管辖领域。3、在立法技术方面,应选择政治上可靠、业务上优秀的立法参与者,应警惕部门立法、行业利益、利益和立法的交换、立法“开后门”,权力滥用等不正常现象,确保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他建议,应完善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一般的国家安全基本法,辅以各个领域的国家安全特别法为补充。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在不同领域问题的连接,还要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苏州职业大学东吴法治研究所所长吴庆荣教授在提交的参会论文“我国国安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中着重指出,现行《国家安全法》存在法律名称、立法目的、执法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机关职权以及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的立法缺陷。他认为,国家安全工作不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和反间侦查工作。还包括公安等各方面,故应该将该法律的冠名改为《国家安全机关法》。《国安法》将立法目的界定为“维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制度、政权、改革开放等”,实际上又没有对国家安全做出立法解释,有滥用职权之嫌疑;而保卫社会制度、政权,改革开放等,应属宪法规范的内容。所以,应明确国安执法机关的法律权限。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还应包括公安等各部门,实践中也是多个部门在履行维护国安之职责。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采取的列举式规定,与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一章相抵触。关于国安执法机关的职权,也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出入;没有明确人员应出示的证件;对技术侦察措施的使用条件、情形、种类、审批机关等没有规定;留置审查权问题;行政罚款权问题;等等。关于法律责任问题,现行法律无法与刑法相对应,援引性、比照性规则不合理;出现了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真空;此外,现行国安法还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存在抵触。所有这些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建议在将来修订《国家安全法》时加以考虑。

来自国家安全执法主管机关的专家×××在以“国家安全立法体系的构建与国安法的修改”为题的主题报告中分析了国家安全立法(修改)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一是对各种安全的认识逐步深入,很多隐形的国家安全隐患逐步转变为显性暴露;公权力和私权利趋于平衡;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有变化,传统安全受到新的挑战和威胁,比如,民族矛盾、群体事件等,对抗性的冲突在减少,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织;立法的民主、科学、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缺乏总纲性的国家安全法律,由于起草部门、执法部门等不同,各部门的规章出现不太协调的问题。建构新的《国家安全法》除了要坚持科学、民主、法治三原则外,要特别注意“法律统一”和“实事求是”原则,要协调好部门法之间、不同法域之间、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之间的相关规定。新《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应该是以《国家安全法》为统领,确保其权威,其他法律法规进行配合和补充规定。对现行国安法的修改,应学习美国和俄罗斯的模式,从大国家安全角度思考大国家安全立法,同时又规定情报部门等的职责,从国家宏观安全层面上,构建科学、高效的国家安全工作体系。

来自国安执法主管机关的专家×××做了“国家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建议”的主题报告。她认为,形势的变化决定了法律的修改,现行《国家安全法》的修订必须针对新形势变化的需要。现行《国家安全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组织立法的内容缺失。安全机关的职责不明,搜集情报信息的职责没明确;层级设计不明,领导层级的特殊性没体现,各级安全机关在刑事和行政方面都有执法权。(2)内容的缺失。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行为需要补足,譬如,反恐,信息安全等。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过于分散。(3)国安机关职权完善的问题。国家安全执法机关的职权规范、责任问题、公民组织义务的规定都需要明确规定。(4)《国家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表述,应根据新刑法的更新而更新。(5)法律责任的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不完备,很多地方有义务,无责任。修改《国家安全法》应处理好的关系有:(1)区分哪些是立法需要完善的,哪些是执法适用的。(2)修改的幅度是“大改”还是“小改”需要明确。如果是事关执法适用方面的规则,可以通过补充完善行政法规来落实。(3)是完善大国家安全法还是健全小国家安全法。即便是修改小国安法,也要树立大国安的意识,注意体现应对非传统领域的威胁,当然,也可以考虑集中更大力量来制定大的国家安全基本法。(4)统筹安全法修改和其他相关法律修改的关系。今年发生的“力拓案”,实际上也提示我们要关注国家安全法与保守国家保密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衔接协调问题。(5)要处理好公开和秘密的关系。国家安全工作被称为“隐蔽战线”,但《国家安全法》是公开的,要求全体公民一体遵守。(6)新法的修订要兼顾好职权、责任、利益、义务的平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博士在评论性发言中指出,讨论国家安全法的修订与完善问题,要认真审视如下几组关系:1、大国家安全观和小国家安全观。国家的安全事务是有整体性的,而现行的国家安全法是小国家安全观主导下的产物,无疑也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分支。2、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法律调整的永恒主题,当前可能面临“资讯公开”和情报安全的矛盾,从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局出发,有可能要求适当减损公民的隐私权利。3、司法审查与免除事先司法审查。基于国安执法工作的特性,部分事项需要免除事先司法审查。4、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特别时期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公民言论自由需要适当克减。5、公开领域的国家安全法与隐蔽领域的国家安全执法。6、实体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则。前者不公开,但后者又必须公开。7、要处理好基本法规范与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安全法规范的关系。8、要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机关利益的关系。

吴慧,肖君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