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摘要] 为了促进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理论、制度及法律实施的发展及完善,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国际法与国家安全法研究所于
一、会议概况
为了促进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理论、制度及法律实施的发展及完善,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国际法与国家安全法研究所于2009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功举办“国家安全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同时也是庆祝国际关系学院建校60周年系列学术研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次会议的具体议题包括四个方面:(1)中国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情况;(2)国家安全法基础理论探讨;(3)宏观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法;(4)中国国家安全法的修改完善建议。
学院党委书记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来宾包括中央和部分地方的国家安全执法部门代表、国务院法制办、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军委法制局、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海洋局、国家保密局等部门的专家,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北京行政学院等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国际关系学院多位教师参加会议并担任主题报告人和评论人。部分学生旁听了本次学术研讨会。
研讨会集结了多学科、多部门专家学者,有16位专家学者发表了主题报告或演讲。与会者比较全面地从军事安全、海洋安全、周边安全形势等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面临的宏观国家安全形势,对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并给予较高的评价。同时,也从学理和实操层面科学探析现行国家安全法律体系、规则存在的若干缺陷与不足。与会者期待能有一部更适合现实需要的新国家安全法。
很多与会者表示,本次研讨会检阅了我国国家安全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进展,真知灼见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交流。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对国家安全法的研究并不深入,研究力量整合也不尽如人意。希望国际关系学院能为国家安全法学科建设加大投入,整合力量,创造特色,再立新功,成为我国国家安全法理论研究重点基地和专门人才培养的高级平台。
二、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来自实务部门的观点
来自国家安全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的代表×××以亲自参与《国家安全法》起草工作的经历,对我国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
(一)法律颁布实施的背景。1979年《刑法》第一章“反革命罪”下设立了间谍罪、资敌罪等罪名。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六届一次会议的决定成立国家安全部。
(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实施方式与价值。该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国安机关的职权、公民配合的义务、接受公民监督的规定。该法内容全面、重要、具体,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基本上为国家安全执法机关解决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法律明确了国安执法机关的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权,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认定,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拥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法律赋予国安机关有开展工作的特殊职权,并要求公民配合国安工作保守秘密,有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义务。《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法律实施方式是执行法律法规(通过建立规章制度,以工作机制的方式予以落实)和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法》确立国家安全立法的框架体系基础,初步奠定了以国安法为主体,辅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为国家安全主管机关提供了开展业务工作和加强公众国家安全意识宣传的制度平台。
来自北京市国安执法机关的代表××认为,国家安全工作在法律操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1、国家安全工作领域逐渐扩大,但是法制建设没有跟上。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安全工作已不仅仅停留在政治安全层面。安全工作的实践已扩大到防范内部高层渗透、资料窃取、能源、社会问题。现行《国家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界定对新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打击处理:石油、矿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企业实行股份制,从国家秘密转化为商业秘密,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无法保护;随着科技发展,间谍活动可依托载体层出不穷,但是法律没有对电子证据做出规范;间谍活动犯罪地在境外或涉及境外人员,查证、取证困难,难以满足诉讼证明要求。2、国家安全意识淡漠。有的政府公务人员意识薄弱,甚至被敌方策反以换取个人利益。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整体国家安全意识淡漠,不了解国家安全事业,对国家安全机关职能权限认识有限,导致开展工作的阻力较大。3、工作协作体系已经建立,但协调机制不足。目前由党委政法委总体协调公检法部门,含国安机关,但没有具体工作协调机制,各自为战。实际执法工作中涉及境外政治实体,稍有工作闪失便有可能影响外交大局。4、国安法律体系建设问题。国家安全机关承办涉密案件不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规范的范围,国安执法机关没有移送权力,也没有关于移送的规定,妨碍案件处理。另外,国家安全法是一般法律地位,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层次,法制建设也没有形成体系,行使职权的空间狭小,无法律规定,或者同级部门法律冲突。
基于以上情况,他建议:1、完善法律。希望在新《国家安全法》修改时能增加国安机关的行政传唤、强制传唤权力;加强对情报人员的保护;关于技术侦察方面的立法,应规定主管部门、适用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监督机制等条款;加强各部门间联系和协调,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应介入反洗钱法、电信法,信息安全法等。2、加大宣传力度。要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多种渠道开展法制宣传,公开有关案例,要建设人民防线。3、建设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公检法司安五部门要加强配合。
来自湖南国安执法机关的代表××认为,现行《国家安全法》存在的不足主要有:1、赋予执法人员的权力少,比如行政罚款权和优先通行权问题,尤其是侦查工作中。2、对其他部门配合安全工作的规定太浅。3、缺乏对权利的保障措施,和违反义务的惩罚规定。4、法律所列举行为滞后,和国安机关目前从事工作范围不一致,无法可依。5、国安法缺乏与刑法、刑诉法、警察法等法规的协同一致性。他建议:法律要形成体系,要配套、完善;有些政策应适时上升为法律;应全面梳理现有法律规定,处理好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赋予安全机关和工作人员更多权力以保证其完成职责使命。
三、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理探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北京市委党校政法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毕雁英副教授对我国当前国家安全法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科性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家安全主要是有关主权于政治安全的事项,但随着社会进化以及国际国内局势的变迁,国家安全的内涵有所扩大,例如能源安全、资源安全、反恐怖袭击等,涉及领域日趋宽广,应将国家安全理解为与国家整体利益有密切联系的事项,国家安全法学是一部迅速发展的交叉部门法,需要其他法律部门密切配合,自身也需要兼收并蓄加以调整。《国家安全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法律法规的位阶界定不准确,国家安全法应当是国家的基本法。2、欠缺对机关组织职能进行调控的组织法,导致国家安全机关职能不清,重复请示,影响效率。3、国家安全工作专项领域的立法欠缺,相关工作的规制刚刚起步,有些部门的规定还相互抵触冲突。4、国安执法权限需要扩展,如扩展则需要在公开的制定法上予以明确,确保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完善法制监督制度。她建议,新《国家安全法》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与衔接,国安法有关组织和执法程序法要做出更为细致的综合考虑,明确权限划分,譬如公安机关、武警和安全机关的执法领域的划分。国家安全法在行政拘留权的授权上与现行法有冲突,《行政处罚法》将拘留权单独授予公安机关,但是安全法却授予有关执法机关的行政拘留权。要确保新《国家安全法》与《国家保密法》、《信息公开法》等的制度衔接,公开与否应由具体保密制度做出规定。她还建议理论研究要紧密结合实践工作,最好能建立制度化和稳定化的合作咨询机制。
四、关于宏观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法
国家海洋局海洋战略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张海文研究员在“海洋法与国家安全”的主题报告中谈到,传统安全观中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但现在海洋安全的地位日趋重要。中国在海上安全方面的核心战略目标是“守住近海,走向远洋”,要维护海上领土主权完整,维护台湾岛、钓鱼岛、南海诸岛领土主权完整;要维护中国海防安全,维护中国领海和管辖海域的安全与稳定,充分行使领海主权和管辖海域的各项权利;要维护东亚的地区海洋的安全与稳定;要维护海上重大利益。中国海上安全面临的主要挑战是,1、中日争议;中国(包括大陆和台湾)与越南等南海周边国家之间的争议;2、领海及其上空的主权和安全受威胁;3、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安全受挑战(外国的专属经济区可否进行军事活动、执法活动?);4、近岸海洋污染、灾害问题。张海文研究员指出,我国应当与周边国家共同维护黄海、东海和南海地区的安全与稳定;通过和平对话与外交谈判方式解决相关的海洋争端;共同保护地区海洋生态与环境。她还针对我国涉外海洋科学管理规定执法不力的现状抛出了思考题,就是国家安全法如何实现对海洋的保护?外国收集我国的海洋资料究竟应由国家安全法还是由国家保密法管辖?
中央军委法制局大校
王新建大校还提出了建立完善国家安全的决策机制和咨询机制问题。以美国为例,其国家安全委员会正酝酿改革,力求将能源、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纳入委员会统筹协调。我国在海洋安全、外空安全,军地协调、军警协调、军事设施修建等方面也面临协调统一的任务,要把军事利益上升为国防利益,把国防利益上升为国家安全利益。所以需要建立最高权威、能迅速决策的领导和工作机制,我国尚未建立制度性的、综合性的安全战略决策机制,为整合国家的安全利益,应考虑整合外交、国防、国安力量建立类似于外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机构,将决策、咨询和处置结合在一起,主要任务是制定国家中长期安全战略。
外交部边海司参赞肖建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
五、关于国家安全法的修改建议
国际关系学院党委书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
苏州职业大学东吴法治研究所所长
来自国家安全执法主管机关的专家×××在以“国家安全立法体系的构建与国安法的修改”为题的主题报告中分析了国家安全立法(修改)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一是对各种安全的认识逐步深入,很多隐形的国家安全隐患逐步转变为显性暴露;公权力和私权利趋于平衡;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有变化,传统安全受到新的挑战和威胁,比如,民族矛盾、群体事件等,对抗性的冲突在减少,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织;立法的民主、科学、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缺乏总纲性的国家安全法律,由于起草部门、执法部门等不同,各部门的规章出现不太协调的问题。建构新的《国家安全法》除了要坚持科学、民主、法治三原则外,要特别注意“法律统一”和“实事求是”原则,要协调好部门法之间、不同法域之间、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之间的相关规定。新《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应该是以《国家安全法》为统领,确保其权威,其他法律法规进行配合和补充规定。对现行国安法的修改,应学习美国和俄罗斯的模式,从大国家安全角度思考大国家安全立法,同时又规定情报部门等的职责,从国家宏观安全层面上,构建科学、高效的国家安全工作体系。
来自国安执法主管机关的专家×××做了“国家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建议”的主题报告。她认为,形势的变化决定了法律的修改,现行《国家安全法》的修订必须针对新形势变化的需要。现行《国家安全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组织立法的内容缺失。安全机关的职责不明,搜集情报信息的职责没明确;层级设计不明,领导层级的特殊性没体现,各级安全机关在刑事和行政方面都有执法权。(2)内容的缺失。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行为需要补足,譬如,反恐,信息安全等。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过于分散。(3)国安机关职权完善的问题。国家安全执法机关的职权规范、责任问题、公民组织义务的规定都需要明确规定。(4)《国家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表述,应根据新刑法的更新而更新。(5)法律责任的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不完备,很多地方有义务,无责任。修改《国家安全法》应处理好的关系有:(1)区分哪些是立法需要完善的,哪些是执法适用的。(2)修改的幅度是“大改”还是“小改”需要明确。如果是事关执法适用方面的规则,可以通过补充完善行政法规来落实。(3)是完善大国家安全法还是健全小国家安全法。即便是修改小国安法,也要树立大国安的意识,注意体现应对非传统领域的威胁,当然,也可以考虑集中更大力量来制定大的国家安全基本法。(4)统筹安全法修改和其他相关法律修改的关系。今年发生的“力拓案”,实际上也提示我们要关注国家安全法与保守国家保密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衔接协调问题。(5)要处理好公开和秘密的关系。国家安全工作被称为“隐蔽战线”,但《国家安全法》是公开的,要求全体公民一体遵守。(6)新法的修订要兼顾好职权、责任、利益、义务的平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慧,肖君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