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国家利益需要理清的几个关系
刘跃进
[摘要] 以“民族国家”出现于近代为据而认定“国家利益”形成于近代的观点,混淆了“国家”与“民族国家”、“国家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的关系。如同民族国家本身只是国家的一种具体形式,“民族国家”是“国家”的种概念一样,民族国家利益也只是国家利益的一种具体形式,“民族国家利益”是“国家利益”的种概念,而不是国家利益的全部外延。准确把握“国家利益”概念还需要理清国家利益意识与国家利益本身、国家利益与国人利益、国家利益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现实的国家利益与理想的国家利益、实际的国家利益与声称的国家利益等等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国家;民族国家;国家利益;国人利益;统治者利益
“国家利益”是国际政治研究特别是国家安全研究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正如马克思所说,思想一旦离开了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没有“国家利益”概念就无法解释国际政治现实,也难以确立科学的国际政治理论。不在更大的范围内讨论国家利益问题,也不可能准确定位和深入研究国家安全。但是,就是在这样一个基本概念上,无论是在一般的国际政治研究中,还是具体的国家安全研究中,都存在着一些混淆不清的地方。为此,本文就如下一些基本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求教于国际政治和国家安全研究领域的前辈和同仁。
第一,国家与民族国家
在我国国际政治及国家安全研究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倾向,即把“国家利益”等同于“民族国家利益”,并根据民族国家出现于近代西方这一事实,推论国家利益也只能形成于近代西方,甚至明确否定国家利益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这种观点虽然没有在整个国际政治和国家安全研究中明确而直接否定不同于“民族国家”的一般“国家”概念的存在,但却或明或暗有意无意地把“民族国家”与“国家”划等号,用“民族国家”取代“国家”,认为国际关系、国家利益等都是在近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后才产生的,是仅仅与民族国家这种近代西方出现的国家形式相联系的社会现象。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讨论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更广泛的国际政治、国际关系时,特别是在具有古老文化传统的汉语文化体系中讨论这些问题时,其中的“国家”概念是否等于或是否应该等于产生于近代西方的“民族国家”概念。
我们认为,在研究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及至更广泛的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等问题时,特别是在汉语文化系统中研究这方面问题时,不应混淆“国家”与“民族国家”两个概念,更不应用“民族国家”概念取代“国家”概念,而应该根据整个人类文明史(而不仅仅是西方文明史)的客观实际,认清“国家”和“民族国家”是两个在逻辑上具有属种关系的不同概念,把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研究,甚至把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研究,定位在超越西方近现代历史而涵盖整个人类世界不同文明史的更广阔更长久的范围上。
在世界各个民族的历史上,国家有着各种不同的历史形式,甚至在当代也还具有不同的形式。在中国,就有远古夏、商、周家天下式的国家形式,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的国家形式,先秦以后的大一统封建专制的国家形式;在古埃及、波斯等地,也都有自己独特的国家形式;在欧洲则有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古罗马的国家,中世纪后期的割据王国,近代以后形成的民族国家等等。这些不同形式的国家,并不是英语中一个nation(一般称其为“民族国家”,有时等同于nation-state)能够完全概括的,当然也不是一个state(可称其为“政治国家”)能够概括的,倒是汉语中的“国家”一词,能够把这些不同形式的国家统一在一个概念之中。
在汉语表达体系中,“国家”一词所表达的是统一了国家的不同历史形式和民族形式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国家”概念。虽然汉语“国家”在译成英语时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选用nation、state、country,但它却不等同于其中任何一个语词,又能够同时概括这三个英语语词表达的内容。因而可以说,在汉语体系中,“国家就是国家”,“国家”既不完全等同于state,也不完全等同于nation。这样的“国家”概念,既包括了中国古代的天子国家、诸侯国家、帝王国家,也包括了西方世界曾经出现过的城邦国、共和国、帝国、王国、公国等,以及在近代西方开始出现的民族国家。
事实上,正是由于英语中没有一个与汉语中具有广泛概括性和普遍性的“国家”一词相当的名词,因而给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等方面的研究,主要是汉语言文化体系中的这种研究,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语言麻烦或“语言困境”。由于在英语中找不到一个具有概括古今不同文明中各种国家形式的普遍性名词,当然也是由于形成于近代西方的民族国家的进步意义以及研究这种国家形式具有更强的现实针对性,兼或还由于相关研究只有到近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后才真正出现于西方,于是,人们运用英语作为研究语言的时候,便选用了nation (民族国家)作为相关问题的修饰词,从而形成了international relation、international politics以及national interests、national security等术语。如果从准确性上讲,这些语词译成汉语时,应当严格地表述为“民族国际关系”、“民族国际政治”以及“民族国家利益”、“民族国家安全”。然而,翻译不仅要求准确性,而且要求简洁性,这就使人们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舍弃准确性而迁就简洁性,从而把这些英文术语在汉语中定译成如今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以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正是由于在翻译英文nation以及由其组成的相应术语时,用了汉语的“国家”一词,把本应严格译为“民族国家”的语词,简洁地译成了“国家”,从而也就在汉语文化体系中,无意或有意地把本是国家之一种具体形式的民族国家,当成了能够概括不同国家形式的普遍性国家。这样一来,当学者们在运用汉语作为工作语言研究“国家利益”以及相关的“国家安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等等时,在具有学术话语霸权(当然不仅仅是学术话语霸权)地位但却没有提供一个可以概括不同类型国家的名词的英语的影响下,又不得不根据具体情况在nation、state和country三个名词中勉强做出“最好的”、“最恰当的”选择,而难以根据所研究问题的需要,特别是根据研究超越民族国家范围而概括了古今不同文明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问题以及国际关系、国际政治问题的需要,创造性地使用汉语中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性的“国家”概念,结果在语言不对等的情况下造成了理论上的困惑。
但是,如果大胆地超越西方话语霸权对汉语文化体系学术研究的束缚,我们不仅可以轻而易举地在汉语中找到具有如上所要求的准确性和普遍性的名词——“国家”,而且可以从实质上突破英语语言缺陷在这方面对汉语学术研究的束缚,对汉语文化表达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国际政治”、“国家关系”等概念中的“国家”做出与汉语文化相一致的、符合现代科学精神的定义和解释,即不把其仅仅解释为“民族国家”,而把其解释为涵盖了包括民族国家在内的古今中外各种国家形式的普遍性“国家”。当然,进一步来说,我们甚至可以由此在英语中造出一个与汉语中普遍性“国家”相应的新词——“guojia”。这也就是说,为了解决由英汉之间相关名词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学术难题,我们完全可以如同在英语中造出“gongfu”、“jiaozi”等源于汉语的语词一样,在英语中也造为解决国际政治和国家安全研究语词困境所需要的“guojia”一词,并相应地把nation、state、country分别专译为“民族国家”、“政治国家”、“领土国家”——当然也可以进一步考虑其他更准确的译名。尽管在目前具有世界文化霸权和学术霸权地位的英语文化体系中,“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甚至“国家安全”中的“国家”是“nation”,而不是“guojia”,但我们的观点至少可以作为一种有益的建议让大家来讨论。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么随着国家出现而出现并体现在不同国家形式中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等等,就可以在英语中做出不同以往的表述和解释,而英语中的原有的相应语词所表达的,也就成为这种普遍性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的一种近现代形式。
因此可以说,“国家”一词——无论是汉字中所写的“国家”,还是根据汉语拼音为英语造出了“guojia”——其所指的都是统一了国家的不同历史形式和民族形式的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性的“国家”概念。在这样的概念体系中,“国家”是一个在外延上包括“民族国家”与“政治国家”、“领土国家”以及历史上和现实中各种各样形式的国家在内的属概念,而“民族国家”与“政治国家”、“领土国家”以及历史上和现实中出现过的其他表达不同形式国家的概念,都是“国家”的种概念。这正是“国家”与“民族国家”的真正关系。在增加了guojia一词的英语中,这也是guojia与nation的真正关系。
第二,国家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
英语缺乏通指古今中外不同形式国家的同一语词,而汉语则缺乏特指古今中外各种具体国家的不同语词,特别是缺乏并不愿造出特指nation的特定语词,这就把英语中由特指意义的nation构成的national interests、national security以及international relation、international politics等,译成了汉语中由通指或泛指意义的“国家”、“国”构成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等;反过来,又把虽由英语导入但在汉语文化体系中有意无意地已经获得通指古今中外不同形式“国家”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等,译成英语中特指nation的national interest、national security以及international relation、international politics等。这就使得人们在汉语文化体系中理解和解释汉语语词“国家利益”(当然也包括“国家安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时,一方面摆脱不了无处不在且具有几千年文明史的汉语汉字文化传统惯性的影响,从而无意中(其实也应该)把其中的“国家”按照其汉字原有含义理解为通指的国家,把国家利益以及国家安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等都理解为与国家同时出现而不是与民族国家同时出现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在把其译成英语时又不得不使用nation这一专指民族国家的语词,从而难以回避如上存在的汉语解释与我们由之“引进”的英语文化体系中national interests以及national security、international relation、international politics原意的不协调甚至矛盾和冲突。面对汉语“国家利益”的语词含义与英语national interests理论原意的这种矛盾,中国一些学者不得不背叛汉语语词原意而迁就具有世界性话语霸权的英文原意,认定“国家利益”是在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出现之后才出现的。这种解释虽然有其理论的合理性,但却缺乏科学理论所要求的概念的严谨性。
我们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出路,不是放弃汉语“国家”一词的原有含义,把汉语体系中的“国家利益”人为硬性地解释为特指的“民族国家利益”,也不是全然不顾英语nation一词特别是相关理论的原意,把源于西方的national interests牵强地说成是在古代就已经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而应该是遵循历史的客观事实和逻辑的严密要求,在严格区分汉语中的“国家”与“民族国家”以及英语中的guojia与nation并明确两个概念的逻辑关系的前提下,相应地严格区分汉语中的“国家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以及英语中的guojia interests与national interests,并严格明确这两个概念的逻辑关系。
过去在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等领域的研究中,英语nation多被译为汉语“国家”而不是与之对等的“民族国家”,汉语“国家”也多被译为英语nation,而不是如我们为英语所造guojia一词相似的普遍性语词。这正是人们在汉语体系中把“国家利益”等同于“民族国家利益”的一个原因。虽然我们认为在汉语体系中表达“国家利益”时可以用超越西方语言纠缠的汉语“国家”一词,甚至可以给英语造一个新词guojia,但如果英语文化一时还不接受根据汉语词义造出的这个新词(其实汉语中的许多新词都是根据英语词义造出来的),那么在原有英语词汇内,我们依然宁可选择national interests而不选择state interests来译指汉语的“国家利益”。这里的原因在于:第一,原来的英语中没有一个完全与汉语“国家”相应的语词,因而只好从其具有“国家”意义的多个语词中挑选一个;第二,nation是世界文明发展中国家的最新形态,而且能够表现当代世界文明中具有高度国民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国家观念。
但是,如果按照前面的做法,大胆突破英语在学术研究中的话语霸权,根据汉语词汇为英语创造一个新词“guojia”,那么便可以将具有汉语特色的“国家利益”一词英译作“guojia interests”。这样,不仅在汉语文化体系,而且在英语文化体系中,当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就成为以national interests为主体和主导的但同时容纳了state interests的“国家利益”(guojia interests)。这样的“国家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在逻辑上就具有同“国家”与“民族国家”一样的关系。
如前所述,“国家”与“民族国家”是两个具有属种关系的不同概念,其中“国家”作为属概念包含着“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作为种概念只是“国家”的一个种类。与此相应,“国家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也是具有属种关系的不同概念,其中“国家利益”包括了“民族国家利益”,“民族国家利益”只是“国家利益”的一种,而不是“国家利益”的全部外延。因此,如果今天还难以要求人们不再根据英语语词含义将汉语中的“国际政治”、“国际关系”解释为民族国家之间的政治及关系的话,那么至少也不应再把“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解释为“民族国家利益”、“民族国家安全”,而应该肯定其在汉语文化体系中应有的广泛含义。
当然,最彻底的观点应该是这样的:不仅“国家利益”中的“国家”应该是不同于“民族国家”的通指性“国家”,而且汉语表达的“国家安全”、“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复合概念中的“国家”、“国”,也都可以甚至应该甚至必须解释为包括了民族国家但又比民族国家外延广泛得多的通指性“国家”概念。在这种理解中,“国家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是两个具有属种关系的不同概念。我们不能把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利益的形成混同于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形成,不应以概括力较弱的“民族国家利益”取代具有更广泛概括性的“国家利益”。
因此,“国家利益”既不是专指interests of state,也不是专指national interests,而就是汉语话语系统和文化传统中的“国家利益”,是一个能够概括interests of state和national interests以及其他不同类型国家的国家利益因此具有广泛包容性的“guojia interests”概念。民族国家是民族国家利益的主体,而不是国家利益的主体。民族国家及民族国家利益形成的时间,不等于国家与国家利益形成的时间。就像不能根据“民族国家”形成于近代西方而认定“国家”起源于近代西方一样,也不能根据“民族国家利益”形成于近代西方而认定“国家利益”也形成于近代西方。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在科学性的前提下,力争突破西方国家的学术话语霸权,建立汉语的学术话语体系,以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的发展,并保障中国的文化安全。
第三,“国家利益”意识与国家利益本身
认为国家利益形成于15世纪民族国家形成之时的观点,还有一个更站不住脚的论据,即在认定“15世纪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人们才出现了国家利益的意识”的基础上,推论出国家利益也是在这个时候才形成的。
在此,我们且不说认定“民族国家出现之后人们才形成国家利益意识”所表现出来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以及中国历史早已证明,国家意识、国家利益意识、国家安全意识等在15世纪民族国家于西方形成以前很早就已经出现在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中了,仅就其通过一种观念、意识、概念的出现时间来推论相应的客观对象的出现时间这一点来说,就没有严格分清主观与客观、概念与对象的界限。因此,这种把对客观事物的意识、思想、概念的出现时间等同于客观事物出现在时间的观点,更是不能成立的。
国家利益概念的提出及国家利益问题研究的开始与国家利益本身的出现时间是不同的,因而不能以国家利益意识或国家利益概念形成的时间和国家利益问题研究开始的时间,作为国家利益出现的时间,从而认定国家利益并不是同国家的产生而一同出现的。事实上,国家一经产生,就有国家的需要,而国家的需要便派生了国家的利益,虽然当时无论是作为国家中的个人(包括首脑、统治者、平民、被统治者),还是国家中的社会集团(如家庭、家族、阶级、政府),甚至国家本身,都还没有形成国家利益的概念,对国家利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虽然当时的国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统治者的利益,有时甚至基本上等于统治者的利益,但其中毕竟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被统治者的利益。
国家利益在客观上虽然是与国家的产生同时出现的,但在主观认识上却是非常晚的事情。有人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分清主观与客观,因而把国家利益意识、“国家利益”概念的出现及人们对国家利益认识和研究的出现,作为国家利益晚于国家而出现的论据。这一点首先是不合逻辑的,其次是不合历史事实的。
第四,国家利益与统治者利益及被统治者利益
由于政治国家(state)具有阶级性,因而长期存在着一种情况,即把国家利益说成是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就是把国家利益等同于统治者的利益。这种做法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历史上的某些统治者,特别是帝王们,在“朕即国家”思想的支配下,从“应然性”和“肯定性”上,把国家利益看成等同于其个人的利益,在思想上和行为上或多或少地以自己的个人利益(有时是一部分统治者的利益)代替国家利益——这种思维方式对把国家利益等同于统治者个人利益当然是持肯定态度的,认为理应如此;另一方面是历史上的被统治者,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赞成者和实行者,从“必然性”和“批判性”的角度上,指出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利益就是帝王的个人利益,或者说在本质上就是统治者的利益,国家因此剥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这种观点对国家特别是剥削阶级的国家,是持批判和否定态度的,认为不应如此。
然而事实是,国家——无论是政治国家state还是民族国家nation,虽然其都具有阶级性(当然它们具有阶级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国家利益在更多更大的程度上反映着或体现着统治者的利益,但是它并非完全等同于统治者的利益。无论是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的国家,还是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甚至是曾经出现过的暴君专制国家,国家利益与统治者利益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有时较小,有时较大,在某种形式的国家中较小,在另外形式的国家中较大,但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完全等同。对于历史上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来说,所谓国家“本质上”是统治者的国家,国家利益“本质上”是统治者的利益,这也只能说明国家被掌握在剥削阶级的统治者手中,被其当作了实现其个人或其统治集团一己私利的工具,因而在很大甚至极大的程度上反映着和体现着统治者的利益,在很大甚至极大的程度上忽略甚至侵害了被统治者的利益,而并不说明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的国家除了反映统治者的利益之外,丝毫也不反映被统治者的利益。在历史上各种各样的剥削阶级国家中,统治者可能是“开明君主”也可能是“暴君”,统治方式可能是集权专制也可能是分权民主,这些区别表明了统治者以自己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代替国家利益的程度的区别,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统治者个人利益或统治者集团利益都不可能完全替代或等于由其统治着的国家的国家利益。一些国际政治研究专家关于国家利益与帝王利益、朝廷利益、政府利益等等的区别的论述,深刻地说明了统治者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区别,但此外还有两点却被忽略了,一是统治者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仅有区别,而且还有联系,国家利益在不等于统治者的利益的同时,另外又总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统治者的利益;二是国家利益与统治者利益的这种关系,并非专指民族国家利益与统治者利益之间的关系,而是包括了一些形式的国家利益与统治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当然,还有一点也要注意,即在强调国家利益不等于统治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明确,国家利益也不等于被统治者利益。由于国家对被统治者的统治,国家利益对被统治者利益的反映和体现要远远小于对统治者利益的反映,从而造成了国家利益与被统治者利益的巨大差别,这也就使人们很容易看到国家利益与被统治者利益的不同。但是对此需要注意的另一个方面是,虽然被统治者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体现程度大大小于统治者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体现程度,但国家利益在任何时候都或多或少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被统治者的利益,而不可能完全不体现被统治者的利益。如果国家利益只体现统治者利益而对被统治者利益没有任何体现,那么这样的国家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历史上被推翻和被消灭的国家,其“亡国之道”各不相同,但也有一些是由于统治者在国家利益中对被统治者的剥夺达到了被统治者能够忍受的极限,从而在被统治者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把其推翻了,甚至是帮助异国把本国消灭了。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看到,国家利益既不等于统治者的利益,也不等于被统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国家利益既体现着统治者的利益,也体现着被统治者的利益。这里存在的差别不是质上体现与不体现的差别,而是量上体现得多与体现得少的差别。一般来说,甚至可以说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国家利益都是体现统治者的利益多,体现被统治者的利益少。但无论何时,国家利益都不可能完全体现统治者的利益而完全不体现被统治者的利益,因而不可能完全等同于统治者的利益而完全不反映被统治者的利益。
如果从理论上看国家利益与统治者利益及被统治者利益的不同,那么这是因为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而统治者的利益是统治者,被统治者利益的主体是被统治者,这些主体之间的差别,必然造成利益的差别。无论对于肯定者和赞扬者来说,还是对于否定者和批判者来说,在客观上,就像国家中的统治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国家一样,统治者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与国家利益完全相同;也如同国家中的被统治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国家一样,被统治者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与国家利益完全相异。
第五,国家利益与国民个体利益及国民整体利益
国家利益不同于统治者的利益,不仅是指国家利益不同于统治者的个人利益,也包括国家利益不同于统治者的集团利益。同时,国家利益与被统治者利益的差别,不仅是国家利益有别于被统治者的个人利益,也指国家利益有别于被统治者的群体利益。这也就是说,国家利益与国人利益之间是有区别的——其中的利益主体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也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
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完整主体的利益,因而它既不同于国家内部以国民个体为主体的国民个体利益(包括从帝王到平民的不同层次上的个体),也不同于由国家内部以不同的国民群体为主体的国民群体利益,甚至不同于全体国民为主体的国民整体利益。更概括地讲,国家利益与国家内部的任何个人利益以及任何形式的利益群体的利益都是有区别的。
但是在注意到这一方面问题的同时,我们且不可忽略另一个方面,即国家利益总是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国民的个体利益和国民的公共利益,并最终服从于国民利益。由于国家是由国家内部的国民个体及其他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群体组成的,国民整体是构成国家必不可少的四大要素之一,因而国家利益也就与这些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存在着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之间相互包含并相互体现着对方。此外更应该强调的是,国家利益虽然不同于国人利益,但由于国家在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国民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共同体,因而国人利益便必然也应该成为国家利益的主要内容。在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发生严重矛盾和冲突时,改变和应该改变的以至解体和应该解体的,都只能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国民利益。国民组成国家的根本目的是为国民自己,而不是为了无端组成和供奉这样一个社会组织。这就如同家族利益与家族成员利益的关系一样:当家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对家族成员有利时,家族就可以也可能存在下去;当家族对家族成员来说不利时,它就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长期继续存在下去。
在现实中,国家利益无论是与帝王利益、朝廷利益,还是与统治者的利益,既有一致性,也有不一致性。如果只有不一致性,那么统治者就无法统治下去;而如果完全一致,那么便不符合先天人性,因为先天人性就是要为自己谋利,公共利益也只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和形式。包括法律和道德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就是既承认两者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性,又要把这种不一致性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两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从中国古代的道德规范中,就可以看到这种矛盾及对这种矛盾所可能造成的冲突的限制。例如,儒家伦理既讲“忠君”,又讲“保民”;既讲“三纲五常”,又承认推翻暴君的合理性。
第六,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虽然不同于国民整体利益,但是在与朝廷利益、政府利益等利益群体的利益相对时,我们则可以在“体现”的意义上说,国家利益在一定意义上是全体国人共同的公共利益,是任何一个国民作为国家平等的一员在概率上能够平等分享的公共利益。所谓“在概率上平等分享”,就是指每个人对国家所尽义务、所获利益等,在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的可能性上,与其他人是完全相同的,而不依其先天的出身、地位、财富为转移,并且能够将后天形成的社会地位、财富、声望等方面差别对利益分享造成的机会不均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虽然这种共同的公共利益在历史上难以为每个国民共同分享的扭曲的形式出现的,从而使国家首脑的利益、统治者的利益、政府的利益、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平民的利益、被统治者的利益等,与真正的国家利益即能够为每个国民平等分享的公共利益发生程度不同的分离、矛盾、冲突,但这种共同的公共利益却是存在的,而且就存在于这种分离、矛盾、冲突所形成的合力之中。这种作为合力存在的公共利益,一般来说总是在不同程度上表达着不同阶级、阶层、集团、个人的利益,所不同的只是它表达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和个人的利益的程度是不同的。这也就是说,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公共利益的国家利益中,不同阶级、阶层、集团、个人所占的利益份额是不同的。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不同类型的国家。对于不同形式的国家来说,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有的体现国民利益较少,有的体现国民利益较多。如果把这些不同类型的国家概括为帝王国家与国民国家两大类,那么可以说,帝王国家的国家利益体现国民利益较少,而国民国家(民族国家)的国家利益体现国民利益较多。如果把不同类型的国家分为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两大类,那么又可以说,专制国家的国家利益体现国民利益较少,而民主国家的国家利益体现国民利益较多。
帝王国家的国家利益主要是帝王的利益,同时兼顾了处于不同地位国民的不同利益;国民国家的国家利益更多地体现着全体国民的利益,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人群和个人,其利益在国家利益中所占比重之大小并不完全相同。专制国家的国家利益更容易更多地体现统治者的利益,因而统治者的利益明显在国家利益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民主国家的国家利益则可能更多地体现全体国民的利益,但统治者的利益与被统治者的利益在国家利益中所占比重依然不同,统治者的利益虽然难以主导整个国家利益,但却因为其统治地位而必然在国家利益中占据比一般国民利益更多的份额。
但是我们还必须强调,国家利益虽然在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上表达或代表着一国之内全体国人的公共利益,但国家利益既不等于全体国民的个人利益,也不等于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最多只能说在一定意义上(即“体现”或“代表”的意义上)国家利益就是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等同的意义上直接说国家利益就是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
第七,理想的国家利益与现实的国家利益
理想的国家利益,也就是理论要求的国家利益,就是前面所述的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是任何一个国民作为国家平等的一员在概率上能够平等分享的公共利益。现实的国家利益是在不同阶级、集团、个人利益冲突中形成的国家利益。自从阶级社会之后,个人利益开始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现实的公共利益(包括现实的国家利益)开始与理想的公共利益(包括理想的国家利益)相冲突,并且发生严重背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实公共利益与理想公共利益,现实国家利益与理想国家利益,开始靠近,但它们永远不可能完全重叠。
第八,实际存在的国家利益与口头声称的国家利益
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有意把个人利益、阶级利益,说成国家利益,使他们认为的国家利益与真正的国家利益发生背离和矛盾。这是对国家利益的认识与国家利益本身不同的一种表现。
更应该注意的是,即使没有主观故意,而是尽量要客观地认识和表现客观的国家利益,但由于认识者所在阶级、集团、家庭所造成的立场、地位、视角等等的不同,使他们认识到的国家利益和表达出来的国家利益,也不同于在民主国家中客观上存在的真正体现国民利益的国家利益,不同于在专制国家中客观上存在的更多地体现统治者利益的国家利益,甚至有别于声称者自身的客观利益。这是因为利益(包括国家利益)是客观的,而声称的利益(包括声称的国家利益)是主观的,主观与客观必然存在差别。
国家利益是对国家具有好处的事物,而在现实中,究竟什么事物对国家有好处,什么事物对国家没有好处,什么事物对国家的好处大,什么事物对国家的好处少,却不仅仁智各见,难以界定,而且在历史发展不同阶段的现实中所表达出来的国家利益,也未必就像定义描述的那样是对国家有好处的事物,未必就是真实的或真正的国家利益。就像商品的价格总在价值的周围波动但很少与价值完全重合一样,现实表现出来的国家利益也总是真正的国家利益周围波动,但很少完全等于真正的国家利益。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表现出来的国家利益总是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内部冲突以及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中,由不同人及不同人群对国家利益的不同认识协调冲突中达成的,而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国家利益的客观存在很难完全一致,其中的原因既有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影响,也有主观认识的局限性,更有国家利益客观存在的复杂性等等因素。
认识到这种区别,就能够明确各种各样以“国家”名义(包括以“政府”的名义、以“党”的名义、“集体”的名义)来实现自身个人利益或某些利益集团的特定利益的花样,而不至于把任何统治者所称的“国家利益”都完全认定为是真正的国家利益。例如,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就常常把其一党的利益,甚至把其最高统治者的利益,说成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因而把共产党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革命活动称为“危害国家”。在此,只有划清如上的界限,才能真正认识到共产党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合理性,以及这种革命并非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而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道理。否则,就无法解释近代以来旧民主主义革命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合理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阎学通.中国国家利益分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3]张成兴.试论利益概念[J].青海社会科学,2000(4)
[4]戴超武.国家利益概念的变化及其对国家安全和外交决策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12).
[5]焦健.论国家利益概念及其判定标准[J].欧洲,1999(2).
[6]王宏强.论国家利益及其实现途径[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3(5).
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1期